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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緩刑考驗期滿,即視為刑罰執行完畢。緩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不執行刑罰的制度。這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緩刑期滿后,刑罰已被視為執行完畢,但實際上并沒有執行。
緩刑考驗期滿即視為刑罰執行完畢,但實際操作中并未執行:
1.緩刑期滿后,原判不再執行。
2.《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處刑罰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并新的犯罪或者新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處罰。對發現的犯罪行為進行判決,對前后犯罪行為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需要提醒您的是,執行完畢是指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執行內容已由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物已全部實施,或者雙方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全的。執行完畢后,對被執行人的一切限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執行完畢是指執行法院采取的執行措施。執行法院執行某項執行措施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并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因此,這里的執行完成是指某個執行措施的完成,而不是整個執行案例的完成。
執行刑罰中發現遺漏罪的,應當按照先合并后減輕的原則,將數罪并罰。宣判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宣判前未判處刑罰的其他罪行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前兩次判決按照罪數合并處罰。應當結合處罰原則確定所執行的處罰。
《刑法》第70條
宣判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宣判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尚未判處刑罰的罪行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前兩次判決的處罰,依照本法第一條的規定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由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并入新判決確定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