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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是指通過勸說、引誘、指使、教唆、賄賂、威脅等手段,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使之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他人就構成教唆。犯罪。那么對于煽動者應該如何處理呢?
網友咨詢:
又該如何處置教唆犯罪的人呢?
律師答復:
1.教唆犯是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為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那么他就是從犯。如果教唆人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他就是脅迫下的共犯。
2.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精神病人,則不構成間接主犯,但可能構成共同主犯或者教唆犯。一個人是否是間接正犯,取決于他對行為人是否具有控制力。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沒有規范意識。因此,故意利用精神病人實施犯罪只能構成間接主犯,而不能構成教唆犯。
律師補充道:
應當減刑的情形包括:
制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核實屬實的;
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抗擊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的;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也可能被政府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