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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一直被認為是弱小的犯罪嫌疑人與強大的公權力之間的不對稱對抗。這一觀點與傳統的強官制以及公訴人、檢察官和法律的責任、任務和地位相對應。雖然《刑事訴訟法》《公安辦案程序規定》《高檢規則》《六部委規定》均強調辦案機構核實無罪和輕微犯罪的責任,但由于職能設置,打擊犯罪、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一直是辦案機構的重中之重。辦案機構的首選和主要職能。刑事檢察長期以來存在重打擊、輕保護的痼疾。公權力越權不僅是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擔憂,也是事實。對抗這種公權力的唯一或重要的方式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衛和律師的刑事辯護。
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在押身份、缺乏法律知識、缺乏經驗和技能,其自衛很難取得實質性的辯護效果。任何在監獄中且與外界高度隔離的嫌疑人都會在沒有其他人幫助或討論的情況下就嚴重犯罪做出“倉促”的決定和言論。律師則通過靈活掌握和運用法律知識、經驗和技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過“正當程序”對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辯護律師通過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具體工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運用刑事辯護使整個辦案過程公平、公正、合法、客觀。
看法。
1、調查階段
能夠了解犯罪的性質并明確優先順序;能夠根據實際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幫助當事人分析案件,達到有針對性的目標;對程序性違法行為或實質違法行為提出異議,并通過申訴、指控等方式代表他人主張權利;與犯罪嫌疑人多次會面,犯罪嫌疑人完成了溝通、溝通、聯系、心理疏導。
2.審查起訴階段
能夠查閱、摘抄、復印相關材料,了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定性,進一步分析案件,了解程序是否合法;通過約談犯罪嫌疑人,根據有關材料和案卷確定辯護方向;能夠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提供有利于當事人的實質性和程序性材料;向公眾、檢察官、法律提供辯護意見,改變其錯誤觀點,在法庭辯論和庭審中發揮有益作用。
3.試用階段
能夠查閱、摘錄、復制相關材料,了解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會見犯罪嫌疑人研究案情,為被告人出庭辯護做準備,對法庭程序和實質性辯護技術提供指導;能夠提交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和材料,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抗辯;極其重要的法庭辯護可以概括所有實質性和程序性材料,為被告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刑事審判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