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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司法網-檢察日報
三年前工傷如何賠償?
浙江余姚:行政復議過程引入檢察參與制度7天實質性解決糾紛
2019年12月10日,浙江省余姚市檢察院檢察官戚繼瓊接到市司法局的電話邀請,希望檢察機關參與一起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和解決。
這樣的“配合”來自余姚市檢察院、司法局(行政復議局)于2019年10月22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在行政復議中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
在檢察院的參與下,一周后,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雙方達成和解。
關注民營企業和職工權益保護
這是一起三年前發生的涉及私營企業和工人權益保護的案件。2016年9月20日,寧波某機電公司員工楊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范圍。
經楊某申請,余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認定楊某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辦案檢察官調查發現,楊某因交通事故接受治療后,因不滿用人單位未積極配合其申請工傷認定,遂到汽車安全系統上班。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10月16日,楊某向余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訴人寧波某機電公司支付工傷賠償共計16萬余元。
2019年12月10日,機電公司向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認為余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向用人單位送達工傷認定函,存在程序違法行為,且工傷認定證據不足。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認可決定。
充分發揮調查核實功能,著力化解矛盾
根據《工作意見》規定,邀請余姚市檢察院參加案件審查。
由于寧波某機電公司提出行政復議的理由是未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但其提供的文件顯示申請人是該機電公司,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矛盾。
為查明事實,余姚市檢察院對機電公司、楊某進行了調查詢問,查閱了余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檔案及楊某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經調查核實,余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郵寄方式送達該文件,并附有郵寄存根。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文書應當視為送達。但檔案信息顯示,工傷認定申請人為楊某,而非機電公司。余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將申請人誤列為機電公司,存在執法缺陷。
齊繼瓊告訴記者,本案的實質糾紛是楊某與機電公司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公司認為,楊某于2016年9月離開公司時未辦理工傷保險待遇,也未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目前他已停止繳納工傷醫療保險,也無法再向社保部門申領工傷保險基金,給公司造成了后果。因此,在仲裁委員會組織的第一次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并未達成和解。
多角度講法理,指導大家辦案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檢察官從不同角度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律解釋。對于機電公司,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說明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及拒繳的違法后果;楊女士主要指出了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是賠償金額的計算基準,且停薪期間的證據不足。過高,楊某因個人原因未能在工傷保險期內申領工傷保險待遇。他將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提供心理疏導和法律解釋,并邀請律師代表和仲裁員代表共同分析和判斷行政訴訟可能的結果。
經檢察官解釋法律后,機電公司最終與楊某達成和解,向楊某支付工傷賠償金6萬余元,并于2019年12月17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余姚市檢察院通過辦理此案,發現私營企業等用人單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僥幸心理等問題。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后,被要求辦理工傷認定,但機電公司怕麻煩。楊某口頭申請工傷賠償時,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正確指導勞動能力鑒定。他反而拖延、回避,導致工傷保險時效到期。
對此,檢察機關認真釋法、講理企業,建議用人單位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職工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依法依規經營。
“我們重點關注涉及私營企業的行政糾紛案件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在審查過程中運用檢察參與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職能,查明案件事實。并解釋法律適用情況,努力化解矛盾?!睓z察官齊繼瓊說。
2019年8月,針對基層檢察院行政生效裁判范圍小、案源缺乏等問題,余姚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協商,探索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引入檢察參與制度。經過探索實踐,出臺了《工作意見》,建立了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參與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解釋說理機制、行政復議與公共利益銜接機制訴訟和起訴。推動了前沿發展,取得了更好的成績。目前,該院正在處理的類似病例有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