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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臨近,各大線上平臺和實體商城、門店都在開展促銷活動。消費者在購物時還應注意產品的保質期。
近日,新疆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審理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某商店老板退還消費者貨款1元,并賠償1000元。
今年8月,尤某在阿克蘇市一家商店購買了某品牌脆腸,并通過微信掃描二維碼支付1元錢購買該產品。在吃的過程中,你發現脆皮香腸是過期食品。你向店主提出1000元損失賠償,但店家只同意支付十倍價格的10元。因協商未果,尤某將某商店訴至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某商店作為食品經營者,有義務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過期食品,禁止銷售過期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明知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可見,該法規定的賠償并不是為了補償消費者的損失,而是為了規范銷售者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你方主張的賠償標準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近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尤某的訴訟。某商店退還了尤某1元貨款,并支付了1000元賠償金。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判決,某商店老板當場將1元貨款退還給您,并賠償您1000元。
隨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對被告店鋪處以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售產品的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費用。或者損失賠償金額的三倍;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
法官提醒:
作為食品生產者,發現自己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投放市場的食品,并通知相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將召回情況記錄在案。通知狀態。食品銷售者還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銷售的食品,及時發現可能危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
如果消費者購買了過期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不愿賠償,要及時保存證據,運用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本報記者潘從武通訊員顧雪莉龔亞軍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