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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留過的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拘留過的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感謝邀請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于被刑事立案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前提是被刑事立案,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可以肯定的是當事人已經被刑事立案,被懷疑有犯罪行為,國家已經啟動對其的刑事追訴程序。
此,一旦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及其家屬就應該高度重視,比較明智的做法是及時委托專業(yè)的刑事律師介入案件提供幫助,如果當事人確實有犯罪行為,律師可以找到案件中有利于當事人地方,為當事人最終獲得輕判做準備;如果當事人沒有犯罪行為,律師可以通過扎實的工作,避免當事人蒙受不白之冤。
這得從我們常用的幾個涉及法律的名詞說起。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則上說公安機關決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處罰,法院決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處罰,也有司法強制措施,這里不具體細說。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處罰。它只是對現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于偵查。
案底是外來語,是民間通俗的說法。顧名思義,就是被立案查處過,并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如果僅是受到刑事拘留并沒有其他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
有前科的人通常是指有違法犯罪經歷,被行政、司法機關處罰過的人。它包含行政(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多數情況下,專業(yè)的人會將它分開說,即“違法前科”與“犯罪前科”。有“違法前科”的人就是被行政或司法處罰過的人,多指治安處罰;有“犯罪前科”的人,即是被檢察院 決定免于起訴或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
通常很多人都把“違法犯罪”作為一個詞來說,其實它包含著“違法”與“犯罪”兩個概念,并且相互區(qū)別很大。典型的區(qū)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只由行政機關作出(法院作出的部分拘留決定有行政處罰性質),比如構不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由公安行政機關處罰;構不成刑事案件的偷稅,由稅務行政機關處罰;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土地,構不成犯罪的由土地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等等…… 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作出。顧名思義,與“前科”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檢察院作出的免于處罰決定的人,只是罪輕不需要處罰,而不是沒有罪。所以被免于處罰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緩刑就更不用說了。
群眾通常所說的“違法記錄”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治安違法行為。建議公安基層的同志們注意,雖然沒有文件明確,但是這個“違法記錄”不應該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所有行為。比如依據國家互聯網管理法規(guī)對網吧作出的處罰;根據國家旅店業(yè)管理法規(guī)對賓館作出的處罰;依據《消防法》規(guī)定對相對人作出的一些處罰;依據《交通法》對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人作出的處罰等。更不應該是稅務、土地、工商等違法行為。
勞教,是勞動教養(yǎng),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yǎng)。它是特殊歷史情況下產物,依據是沒有立法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制定的《勞動教養(yǎng)條例》,是對不夠刑事處罰的人被告的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于2013年12月被立法機關廢除。“收容教育”是對多次賣淫嫖娼人員及其有性病的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雖然這規(guī)定由國家立法機關作出,但依然有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這兩種情形雖然人身自由都會受到限制,都可看作行政強制措施,但是相對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前,都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都有違法前科。
綜上,刑事拘留后如果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肯定有案底,但僅是被采取過刑事強制措施而已。除正在被拘留期間有“影響”,一旦拘留結束,不會、也不應該受到其他“影響”。
現在公檢法辦案都是通過電腦平臺的。
所有的辦案材料都會留存。
刑事拘留,留案底是必然的,一定會在內部網絡平臺上留有痕跡,要查詢起來也是非常方便。
所以,不要輕易觸碰法律紅線,一旦觸碰,它將成為你一輩子的污點。
依我之見:刑事拘留以后的‘’處理結果‘’決定了是否算留案底。
A,如果刑事拘留后警方在規(guī)定的法定時限內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隨后提起公訴丶參與庭審,法院最后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之人判處了刑罰,這結果就留下了案底。
B,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請檢方批準逮捕而未批準,而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警方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法院對當初刑拘的這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緩刑,這一結果仍留下了案底。
C,如果刑事拘留后,檢察機關在警方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犯罪嫌疑人行為構成犯罪,但同時又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比如投案自首丶立功丶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丶且具有刑法第四丶五章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犯罪或非職務犯罪類的過失犯罪符合《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guī)定,經檢察機關主持刑事和解達成協議并履行賠償責任,經受害人諒解和請求,檢察機關最后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的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訴決定‘’,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仍然被視為留有案底。
d,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偵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的行為就不屬于留下案底。
e,如果被刑事拘留后,經警方偵查確認被拘之人之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行為不是被刑事拘留之人所為而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這種撤銷案件的結果依法也不是留下了案底。
綜上所述:前A丶B丶C的刑事拘留以后的處理結果都依法認定其行為均己構成犯罪也就‘’留下了案底‘’,而只有d丶e兩種處理結果均不構成犯罪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留案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拘留過的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拘留過的人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