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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周轉問題,經常出現股東代表公司清償債務的情況,尤其是人性化特征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償后,能否按照出資比例向其他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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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注冊成立,黃某、林某為A公司股東,分別占股51%、49%。該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原告貨幣出資510萬元,被告貨幣出資490萬元。原、被告認繳出資期限均至203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廣告服務,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費用費用13萬元。協議簽訂后,A公司未按約定向B公司支付全部廣告費,并確認欠B公司12萬元。2019年1月8日,B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12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支持B公司的訴訟請求。為維護公司聲譽,黃某用自有資金清償了A公司欠B公司的全部12萬元。事后,黃某認為被告人林某未履行作為公司股東的義務,應予追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他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林某按比例承擔賠償金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原告償還A公司、B公司債務的行為屬于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原告與被告對上述債務的責任尚未達成一致,原告的還款行為未導致被告主張賠償。效力。A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至2037年,但尚未達到出資期限。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間效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濫用股東權利等加速出資期限屆滿。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基礎
《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依法請求其全面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中未繳出的資本和利息范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責任。其他債權人就上述責任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聲明
本案中,黃某代表A公司清償了B公司的債務后,要求另一名股東林某按其出資比例承擔責任。根據第《公司法》條的規定,法人具有獨立財產,承擔獨立責任,股東僅在未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在認購制度下享有定期福利。黃某要求林某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承擔獨立的責任。股東僅在其因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過錯而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股東代表公司清償債務后,不能直接向其他股東追償,但可以向公司追償。補償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向其他股東說明情況并協商解決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申請法院裁決賠償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