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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行為人持有的全部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普遍存在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法律不一致的問題。
上海刑事司法律師可以將案件監督與個案監督相結合,在監督和糾正案件的同時,促進相關機關統一執法司法標準,確保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基本情況:2013年5月1日21時許,一輛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路邊行人鎮相撞,造成二人輕傷。經鑒定,盧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5mg/100ml。
已經達到了醉駕的標準;根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市交警支隊)一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99條,
市交警支隊一大隊對陸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處以300元罰款。市某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陸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決已生效,罰金300元已打折)。從那以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市交警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陸某不服處罰決定,以小型汽車駕駛證與該起交通事故無關為由,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交警支隊的行政處罰決定。陸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無證駕駛因飲酒被刑事處罰。
因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被行政處罰。市交警支隊吊銷其陸上醉酒駕駛小型汽車駕駛證,行政處罰與陸上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相矛盾。
二審判決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1。區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被撤銷;二、撤銷市交警支隊吊銷魯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市交警支隊不服二審判決,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不再再審此案。
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監督意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陸某因飲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分別受到了刑事處罰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同時也受到了行政處罰。三者并不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剝奪持證人駕駛各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處罰,而不僅僅是駕駛某一類機動車的處罰。擬起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基于行為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作出的。
認為允許其繼續駕駛機動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作出吊銷駕駛證的決定。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負面評價,與違法行為人實際持有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無關。
與違法行為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二審判決確實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調查,2019年全省公安機關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法院裁定撤銷行政處罰決定32件。在這些案例中,公安機關認為吊銷駕駛證意味著吊銷所有違法行為人的駕駛資格;法院認為撤銷的理由不充分,
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通常決定撤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與司法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
監督結果: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限制清醒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可選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第4條第2款,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陸被追究刑事責任后,
依法吊銷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一是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二是維持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類似案件的監督。鑒于類似案件的社會影響,上海刑事司法律師具有代表性。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影響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積極加強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的溝通協調,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事宜進行研討,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的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達成共識。2021年3月19日,
福建省公安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的通知》,要求加強源頭管理,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納入安全文明駕駛知識考試數據庫;同時,針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降低被處罰人權益的事實,要求規范案件辦理程序。
嚴格事實認定,綜合考慮違法駕駛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體現相當的處罰力度。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會議紀要。
對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出具體要求。到目前為止,該省還沒有統一的執法和司法標準。
指導意義: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醉酒駕駛構成犯罪的,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與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不相互排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
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鑒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降低被處罰人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2)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是一種資格處罰,旨在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類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根據法律規定,駕駛機動車的行政許可制度要求持證駕駛,以確保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吊銷所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不是吊銷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必須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目的和社會管理目標。
實現行政處罰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三)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政判決與執法決定不一致時,應當對案件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在監督糾正案件錯誤的同時,要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協商,促進凝聚共識。
解決執法司法案件認識和標準不統一等共性問題,促進執法司法標準統一,正確執法。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91條和第93條第2款(2017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修訂)第4條第2款(現為2021年修訂的第5條第2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訂)第91條第2款和第99條(現為第91條第2款和2021年修訂的第99條)。
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現為2020年修訂的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