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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和李四共同創辦了一家科技公司。由于雙方各持有50%的股份,因此經常因經營理念不同而發生沖突。后來兩人商量,將公司交給李四全權負責運營公司,張三不參與公司運營。但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張三每年都必須支付給張三30萬元的利潤。如有違反,李四將承擔違約責任。
李四在支付了兩年的利潤后,不再支付張三的工資。張三將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焦點:該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評論:
根據第《公司法》號規定,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本案中規定張三無論盈虧都獲得固定收益,違反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此外,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擔風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約定分享公司利潤,但也需要承擔因經營不善造成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