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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認為與客戶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或者您事后發現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您認為權利和義務的安排合同中的義務明顯不公平,你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那么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長,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網友咨詢:
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期限是多長?如何規定?
上海東方高地律師事務所吳曉林律師回答:
解除合同的權利期限為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的。
上海東方高地律師事務所吳曉林律師分析:
撤銷權制度本身就是對表達有缺陷的表達方的保護,客觀上使表達方在交易中處于有利地位。如果僅規定《合同法》的主觀排除期限,表達方將不知道撤銷的原因。后來,他們主動隱瞞,故意推遲主觀排除期的起點,靜觀其變,以獲取更大的利益。這不僅會造成道德風險,危害交易安全,還會損害對方的利益。因此,推出排除期《民法總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護表達方和交易對手的合法權益。
根據第《民法總則》號第194條規定,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但《民法總則》并沒有規定法院是否可以主動適用排除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有解除事由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應當對合同是否有解除事由、排除期限是否屆滿等事實進行審查。判斷撤銷權是否成立,不能僅因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未提出反訴而不予支持。”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應當主動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撤銷已過了開除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與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不同。撤銷權只能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至于提起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反訴,也可以是抗辯。當事人以合同可撤銷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必須在審查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銷事由、排除期限是否已過的基礎上,判斷是否成立解除權。基于訴訟或反訴的抗辯不會得到支持。
吳曉林律師曾任教師。為了為社會公平正義做貢獻,追求自由的工作作風,他毅然辭職加入律師隊伍。憑借清晰的思維能力、良好的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他很快在業界名聲大噪。他加入飯牛平臺,嘗試新的業務拓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