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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沒收財產:
(一)編造虛假引進資金、項目等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以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擔保超過擔保物價值的;
(五)采取其他方式騙取貸款的。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
(一)犯罪準備(貸款詐騙開始的時間;詐騙的準備情況;擬實施的詐騙方式;作案后逃跑并銷毀犯罪證據的方式)。
(二)申請貸款的時間、地點、金額、原因及承諾的貸款用途。
(三)犯罪嫌疑人與貸款單位工作人員溝通協商的時間、地點以及溝通協商的具體情況。
(四)貸款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的條件。
(五)犯罪手段(編造虛假理由引入資金、項目等;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超過擔保物價值的擔保;其他方式。
(六)以虛構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的,應披露資金、項目的具體內容。
(七)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獲取貸款的,虛假經濟合同的形成過程和具體內容。
(八)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獲取貸款的,證明文件的來源、類型(保函、存單等)及具體內容。
(九)以虛假產權證書作為擔保獲得貸款的,能夠保證虛假產權證書的形成過程、具體內容、形式金額等。
(十)以超過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騙取貸款的,必須確定所有權、價值、可擔保金額、已擔保金額。
(十一)犯罪嫌疑人獲得的貸款金額以及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資金用途。
(十二)貸款資金流向、犯罪嫌疑人的記賬情況及相關賬戶資金流向。
(十三)貸款單位對貸款資金使用和貸款催收的監督。
(十四)犯罪嫌疑人取得貸款后的行為(攜款潛逃;揮霍貸款而不按用途使用;)利用貸款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改變貸款用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五)犯罪嫌疑人歸還貸款的情況以及無法歸還貸款的具體金額的。
(十六)是否通過行賄手段取得貸款。
3、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
(一)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即犯罪目的(將貸款據為己有或者非法為第三人所有)。
(二)主觀推定狀態,即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得貸款后攜款潛逃;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揮霍貸款;造成貸款無法償還的;)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貸款無法償還的;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償還貸款;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償還貸款的;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償還貸款)。
(三)犯罪原因和動機(負債累累、追求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罪意圖的立案、策劃、溝通、分工、實施、贓物分配等。
五、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關于有罪或無罪、法定和酌定加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的供述和辯護。
(二)受害人陳述(受害單位工作人員)
1、受害單位人員基本情況。
2、被騙的過程及遭受損失的情況。包括:
(一)受災單位貸款審批程序。
(一)洽談、簽訂借款合同的時間、地點、過程以及借款合同的內容。
(二)犯罪嫌疑人騙取貸款的方式、手段和貸款資金的用途。
(三)被騙貸款金額、受害人對詐騙行為的認識(是否陷入錯誤認識;是否主動交出貸款資金)。
(四)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表現。
(五)貸款資金流向、貸款單位對貸款資金使用和貸款催收的監督。
(六)犯罪嫌疑人詐騙財物后的行為。
(七)犯罪嫌疑人歸還貸款的情況以及無法歸還貸款的具體金額的。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內部人士、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參與者等,調查將揭示:
1、犯罪嫌疑人為詐騙貸款所做的準備。
2、犯罪嫌疑人騙取貸款的手段和具體情節(引進資金、項目的具體內容及真實性;虛假經濟合同的形成過程及具體內容;虛假經濟合同的來源、類型、具體內容)虛假證明文件;虛假產權證書的形成過程、具體內容、可擔保金額;抵押權的權屬、價值、擔保金額、可擔保金額。
3、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償還貸款的能力。
(四)犯罪嫌疑人獲得貸款后資金的處理、使用情況。
5、犯罪嫌疑人已償還的貸款和未償還的貸款。
6、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意圖的立案、策劃、溝通、分工、實施、贓物分割等情況。
七、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
(四)物證
1、利用詐騙貸款購買的房產(動產;不動產;準不動產等)及照片。
2、作案工具(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印章;銀行信用卡;虛假抵押品等)、照片。
3、涉案資金及照片。
(5)書面證據
1、與案件有關的貸款申請報告、貸款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筆錄)、傳真、貸款審批材料等。
2、被騙資金的流入、流出記錄、銀行日記賬及相關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賬簿、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等。
4、關聯賬戶資金流入、流出記錄。
5、涂改虛假的引進資金、項目等理由文字。
6、虛假經濟合同文本、產權證書。
7、采用其他方式騙取貸款手續、材料、合同、函件等。
8、犯罪嫌疑人利用詐騙貸款揮霍、消費、購買物品(含房產)生成的消費憑證、票據、產權憑證等。
(六)評估意見
1、相關印章、票據、證明文件、產權證書等文件查驗、鑒定。
2、與案件有關的筆跡鑒定。
3、與案件相關的法務會計鑒定(犯罪嫌疑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調查、鑒定等記錄。
1、現場查勘記錄(隱匿被騙貸款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情況)。包括:
(一)勘察時間、地點、場地概況(空間、朝向、規模、建筑布局)。
(二)涉案資金及其他涉案事項的種類、數量、具體地點。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志和特征。
2.識別轉錄本。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識別記錄(被騙貸款藏匿地點、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的認定)。
(二)被害人、證人的身份證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的鑒定)。
(八)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
1、音像資料。包括:
(一)監控錄像資料(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
(二)有關人員通過音視頻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當事人、證人在現場使用手機、攝像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三)訊問過程的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供述錄音、錄像等)。
(四)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視聽資料(合同當事人討論合同過程的錄像)。
2.電子數據。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獲取貸款的網上交易記錄。
(二)犯罪嫌疑人消費、揮霍被騙貸款的網絡交易記錄。
(三)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賬簿等。
(九)其他證明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記錄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述、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舉報材料、公安機關出警過程、犯罪嫌疑人抓捕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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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刑事辦案實務
轉載自:法納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