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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演藝經紀合同主要是藝人與演藝經紀公司簽訂的合同,其中涉及經紀公司負責藝人的包裝、培訓、演出安排、經紀簽約等,藝人必須服從工作安排經紀公司將按照不具名合同規定向藝人支付報酬,藝人有義務不與他人簽訂類似的經紀合同,不參加演藝、宣傳活動,等等私下的。
娛樂代理合同中體現的民事關系與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勞動關系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演藝經紀合同主體符合勞動關系主體特征;演藝經紀合同體現了經紀公司對藝人進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并向藝人支付勞動報酬。如果藝人不直接領取報酬,則由經紀公司代收。報酬是扣除經紀傭金后支付給藝人的。但娛樂代理合同中體現的民事關系與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勞動關系仍存在明顯差異。首先,演藝經紀合同中存在大量其他條款,如代理服務等;其次,演藝經紀合同缺乏勞動合同的必要內容。演藝經紀合同是雙邊合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單方義務的約定。例如,勞動合同中的義務體現為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等;第三,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具體標準設定的比較少,演藝經紀合同中的分成比例多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在勞動關系上,勞動者需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工作,而演藝經紀合同中,一般需要征得藝人的同意才能進行商業活動,并與經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藝人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第五,在勞動關系上,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但藝人在經紀公司無權辭職。如果您因違約而終止本協議,您將承擔違約責任。
就目前的網絡直播行業而言,網絡主播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與網絡直播平臺簽約的主播。為了保證流量的穩定,網絡直播平臺會與主播簽訂合同,限制其進入其他競爭平臺進行直播。約定收益分配方式、違約責任等商業條款;其次,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對于主播來說,經紀公司會為網絡主播進行培訓、包裝、提供資源;三是普通個人主播,既沒有與網絡直播平臺簽訂合同,也沒有與經紀公司簽約,只是在手機或PC上下載客戶端軟件。在線直播平臺注冊,申請虛擬直播間,就可以直播了。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法律實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確定網絡主播和網絡直播平臺或者經紀公司。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以根據以下要素綜合判斷,確定隸屬關系的存在及強度:
一是工作時間控制,即是否存在通過請假或變相確定網絡主播工作時間的情況,使其工作時間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例如,一些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會對網絡主播的直播時長有嚴格的要求,直播時間表由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確定。如果網絡主播當天不直播,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等,這些直接或間接的手段本質上都實現了對工作時間的強有力控制,讓他們的工作時間不再“自由”。”。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會達到甚至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
二是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的控制,即是否存在網絡主播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無權自主決定,或者有權獨立做出決定的情況。的決定,但必須承擔明顯的不利后果。比如定價規則、分成比例、直播內容等都是由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單方面決定,這是強而不平等控制的體現。
第三,工作過程的控制,即通過工單分配、勞動過程監管、勞動結果評價等技術手段,對網絡主播是否存在實質性勞動管理。如果網絡主播無法直接聯系所售產品的提供商,商家和客戶的信息被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控制,或者是否需要前往所需地點進行直播等。
第四,工作規則的控制,即是否存在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要求網絡主播遵守工作規則的情況,網絡主播必須親自完成勞動過程。雖然傳統勞動關系下沒有《員工手冊》等固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但網絡主播在登錄時會自動檢查程序規則,如果不同意,將無法登錄平臺,并且有些會將相應的規則列為“幫助”。在此情況下,如果您使用平臺提供服務,則必須受平臺工作規則的控制。還需要考慮網絡主播是否必須親自完成勞動過程。
五是工作儀容的把控。即是否有對網絡主播進行職業培訓,要求其以平臺公司的工作形象提供服務,如著裝要求等,也可能不定期進行職業培訓,為他們提供服務具有勞動過程技能和服務程序。工作規范等要求和統一標準。
實踐中,并非所有網絡主播都與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些網絡主播自愿選擇工作時間,相對不受工作規則的控制。他們對平臺的隸屬性減弱,雇傭關系的穩定性明顯。減少,呈現出靈活就業的特點,因此案例分析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本案為例,經紀公司在簽訂相關民事合同時需要征得網絡主播的同意,網絡主播對其個人包裝和活動參與享有協商權,這并不體現對工作內容的控制和工作流程;網絡主播的收入與經紀公司協商確定,呈現階梯特征,網絡主播對其創造的經濟利益擁有知情權,不體現勞動報酬的控制;網絡主播直播的時長和天數由其自行確定,并不體現工作時間的控制。綜上所述,本案體現的是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平等協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中的強管-管關系。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持實質審查原則。不應僅因雙方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或《合作協議》等文件,就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應根據協議的實際情況確定。內容,重點審查雙方實際履約過程中所體現的狀況。
此外,即使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公司或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相應的權益仍然受到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等八部門均表示,要加強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權益保護。作為依托互聯網平臺的新型就業勞動者,如果網絡主播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但平臺公司或經紀公司對其進行勞動管理,其相應權益也應得到保障。保障,如逐步推動納入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范圍,推動和完善休息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加強工傷保障等。此外,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合理分配算法規則的舉證責任,對算法規則的合理性進行實質性審查,通過監督引導,多方式落實平臺責任。
總之,不能一概而論,網絡主播與平臺公司或經紀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堅持“內不外”的原則,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為主要依據。在個別案件中,應分析是否存在從屬特征,明確網絡主播與平臺或經紀公司的主體地位,確保網絡主播的安全。同時,推動網絡直播等新業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