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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2日,就案涉工程結算審計產生的相關糾紛執行情況及結算審計計劃表召開結算審計會議,形成《某世貿廣場項目結算審核會議紀要》。《紀要》第2條規定,
上海X建設結算編制單位表示會后需要一天時間刻制電子版資料,并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送達湖南上審工程造價有限公司。湖南上審工程造價有限公司明確表示每五天完成一棟樓的審計。對于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上海南方上審工程造價有限公司提出的審核意見反饋給上海X工程結算編制單位,由該單位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和修改.會議紀要由建設單位、審核單位、施工單位和編制單位簽署。
在一審證據交換中,雙方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爭議。
經查明,《補充協議》“工程款支付及保障措施”第三條約定:“(1)乙方(上海X建設)已按本協議上述約定事實完成全部事宜,本協議簽署后30天內,
在雙方根據本協議第1條第1款完成工程結算審計的基礎上,甲方(一家泰國公司)同意根據“總合同”的規定按照付款節點和完工比例清理現場。
向乙方支付應付工程款、總包合同中未包括但乙方已竣工驗收合格的追加項目以及甲方確認的工程變更對應節點的價格.(2)在乙方完成上述所有項目的竣工驗收后30天內,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約定的期限全額付款。
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從本協議項下應付款項(結算審計最終金額)的第一天起計算,甲方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支付欠款利息,直至甲方支付該款項為止。".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雙方的陳述,本案二審審理的重點是:
1.上海X建設法院追加的上訴請求是否屬于本案二審審理范圍;
二是案涉主體工程的工程造價是否應下調2%;
3.涉案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是否屆滿及質量保修金金額;
4.是否應支付300萬元的項目獎勵;
5.如何計算未付項目資金的利息;
6.是否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041.97元;
七。上海X建設是否享有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1.上海X建設法院增加的上訴請求是否屬于本案二審審理范圍?
在上海X建設二審庭審中,當庭增加的上訴請求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未支付工程款金額由75965284.64元增加至83773527.64元,二是判令泰國某公司支付違約金9041.97元。法院認為,首先,
原告在起訴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仍然有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民訴法》第14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32條的規定追加權利要求。
雖然《民訴法》第165條規定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上訴請求和理由,但根據《民訴法》第174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適用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外。
適用一審的一般程序,《民訴法》第165條關于上訴請求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在提交上訴時上訴請求應是固定的而不是增加的。其次,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規定上訴人應預交案件受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2條,當事人逾期未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繳納案件受理費或申請費,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或者司法救助申請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由于上訴請求的具體內容直接關系到案件受理費的數額,
上訴期限屆滿后上訴人應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仍應根據其具體訴訟請求最終確定。在不超出原審訴訟請求范圍的前提下,上訴人此時增加上訴請求并相應支付案件受理費的,沒有明確的不予支持依據。因此,
《民訴法》第164條第1款中的15天上訴期規定的是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而不是上訴人上訴請求的具體內容。如果將十五天上訴期理解為規定上訴人上訴請求具體內容的期限,
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上訴人為規避訴訟風險可能被迫對一審判決的全部內容提出上訴,這不僅可能加重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再次,將上海X大廈的上訴請求與當庭追加的上訴內容進行比較。
本院認為,上海X大廈不存在偷襲的不正當訴訟目的。再者,上海X健作為原審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其當庭申請的內容并未超出其原審申請的范圍。一家泰國公司在一審中針對法庭上增加的申請內容進行了辯護。
一審法院對此進行了審理。二審法院對申請增加內容的審理并不必然導致泰國某公司訴訟辯護的不便。最后,當事人提起上訴后,一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允許上海X建設在二審庭審辯論結束前在原上訴范圍內增加上訴請求,肯定不會損害某泰公司的實體權利,有利于全案爭議的實質性解決。被上訴人對上海X建設的上訴請求增加所造成的不利主要是程序上的不利。
在保障泰某公司抗辯權并全額補償泰某公司增加的訴訟成本的前提下,程序上的不利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解決。
黃浦人民廣場律師認為,當法院當庭詢問泰某公司意見并告知泰某公司有權就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請求再延長辯護期限時,因重新整理證據、重新開庭可能增加的訴訟費用可要求上海X建設承擔。
一家泰國公司在法庭上對增加的請愿做出了回應,在審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家泰國公司沒有要求再次開庭。
第二,案涉主體工程的工程造價是否應下降2%?
上海X建設與泰國某公司簽訂的《地下工程施工合同》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在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后,按照結算價格減少2%作為雙方的結算價格(稅前)”,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法有效。在合同已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上海X建工的上訴主張不應下調2%,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是否屆滿及應扣留的質量保修金金額。
關于保修期的到期問題,上海X建設上訴案中僅防水工程的保修期為五年,其他工程均按最長兩年的缺陷責任期到期。泰國某公司認為,質量保修期要到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才能計算。
因此,所有項目的質量保修期尚未到期。本案中,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留5%作為質量保修金。
保修期滿后支付”;主體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雙方結算后支付結算價款的95%,并保留結算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支付”;《工程質量保修書》同意“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具體項目,質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樁基)工程為合理使用年限,裝修工程為2年,屋面和地下室、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窗臺、陽臺等有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為5年.“首先,
雖然地下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了“保修期”一詞,但根據兩份施工合同的理解和《工程質量保修書》的語境,雙方約定的實質是保修金,返還條件是質量保修期滿。因為質量保證期和缺陷責任期是不同的概念,
上海X建設以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為由主張本案工程質量保修期已過,理由不充分。其次,根據《地下工程施工合同》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保修期滿后將返還保修期,但合同中并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
《工程質量保修書》規定土建工程(基樁)的質量保修期為合理使用年限;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實施)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
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一)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筑物的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無論是當事人的約定還是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本案所涉的地下工程和主體工程質量保修期均不低于五年,上海X建上訴主張質量保修期屆滿,缺乏依據。
關于應扣留的保修金金額,上海X建上訴主張除防水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已經屆滿,而防水工程的保修金僅占總價款的1%,故另4%的價款應當返還。如前所述,
因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案涉工程單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均未屆滿,故其主張的除防水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已經屆滿,缺乏事實基礎,一審判決扣留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保修金,并無不當。
四、關于項目獎勵300萬元應否給付的問題
根據雙方當事人2015年3月3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某泰公司向上海X建支付300萬元獎勵的條件是上海X建完成《補充協議》約定的已完工程結算和未完工程推進的相關工作,
包括向雙方指定的造價機構提供結算資料。上海X建在一、二審中均未主張其不負有向造價機構移交結算資料的義務,其主要抗辯理由是認為其已經向某泰公司工作人員“張廷”提交了電子版結算資料即完成此項義務,
案涉工程結算遲延的過錯在于某泰公司。對此,本院認為,第一,根據2015年3月30日的《補充協議》以及2015年6月22日的《某世貿廣場項目結算審核會議紀要》,
均約定上海X建有義務向造價機構提供結算資料,上海X建對該約定并未否認,故應認定上海X建負有向造價機構提供結算資料的義務。第二,在2018年3月12日的一審庭審中,
上海X建當庭陳述已經向造價公司提交結算資料,一審法院責令其向造價公司提取相關證據證明,但在一審法院2018年3月29日的調查筆錄中上海X建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僅是提供《項目部發文登記表》,
擬證明其于2018年6月24日向某泰公司工作人員“張廷”移交了工程結算書的光盤。上海X建在二審中主張“張廷”對結算書光盤的簽收應視為其代表某泰公司同意變更履行方式。
因合同明確約定上海X建報送結算資料的對象是造價公司,在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原約定已經協商一致進行變更的情況下,某泰公司接收結算資料的行為并不能當然表明雙方對《補充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了變更,
不能當然證明某泰公司認可上海X建向其提交結算資料就等同于完成向造價公司提供結算資料的義務。上海X建主張案涉工程結算遲延的原因在于某泰公司,亦未提供相應證據。
一審認定上海X建未完成向造價機構移交結算資料的義務,并據此認定某泰公司向其支付300萬元獎勵金的條件不成就,就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而言并無不當。
五、關于尚欠工程款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
上海X建上訴主張,《補充協議》約定尚欠工程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支付欠款利息的條件是某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尾款,因某泰公司在結算后并未向上海X建支付任何款項,
承擔四倍利息的條件已經成就。根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工程款支付及保障措施”的約定,“(一)乙方(上海X建)按照本協議上述約定事實完畢所有事項,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天后,
在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款第一條完成工程結算審核的基礎上,甲方(某泰公司)按照‘總包合同’的約定,同意按照完工清場的付款節點及比例,
向乙方支付應付工程款和總包合同中未包含但乙方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的增加項和甲方確認的工程變更但所對應節點的價款。(二)在乙方完成上述項下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后三十天內,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約定期限足額支付的,
從本協議項下應付款(結算審核最終金額)第一天開始計算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甲方同意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支付欠款利息,直至甲方支付完該筆款項”。聯系上下文的理解,
第(二)款中“前述約定”應指第(一)款的約定,而第(一)款除了有付款期限的約定,還存在付款條件的約定,即“乙方按照本協議上述約定事實完畢所有事項”“在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款第一條完成工程結算審核”。
本案事實是,上海X建并未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向造價機構報送結算資料,案涉工程的審核結算亦未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完成,故上海X建主張尚欠工程款四倍利息的條件不成就,
本院不予支持。
六、關于某泰公司應否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041.97元的問題
上海X建依據《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逾期支付進度款的萬分之一的9041.97元作為違約金。首先,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地下室施工完畢支付工程款比例為完成產值的70%,
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完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主體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雙方辦理完畢結算后支付至結算價的95%,
故根據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條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辦理完結算,在此之前進度款只需支付至總價款的80%。本案事實是,至一審訴訟中,案涉工程并未通過竣工驗收。
雙方無爭議的工程造價為393133278.36元,某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5608502.15元(包含以房抵工程款17365049元),已付款比例超過80%,某泰公司并無拖欠工程進度款的違約行為。
其次,上海X建一審中提交的十二份《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無某泰公司的確認,僅能證明上海X建在施工過程中向某泰公司申請進度款支付的事實,但并無證據證明某泰公司同意按照該申請表的金額向其支付進度款,
故上海X建請求某泰公司承擔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七、關于上海X建是否享有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上海X建上訴認為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其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六個月期限并未超過。首先,本案工程系中途退場,未經竣工驗收,亦未約定竣工日期。案涉工程已經于2016年10月18日進行結算,
自此針對雙方無爭議工程款,權利義務已經明確,從工程價款結算之日起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六個月期限亦為合理,在工程中途停工退場的情況下,案涉工程的結算時間晚于施工方退場的時間,
以工程價款結算之日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之日對上海X建并無不利。最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以房抵工程款協議》中有關優先權的約定系針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且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
上海X建以雙方在該協議中確認了其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為由主張六個月期限尚未超過,理由不成立。
綜上,上海X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94110元,由上海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上海黃埔區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