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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期間父母一方去世,配偶是否有權參與遺產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在離婚冷靜期或離婚訴訟期間,父母一方去世,離婚配偶聲稱應共同分割父母的遺產。你覺得應該分嗎?可以分嗎?有什么辦法不丟分嗎?法律很容易理解。請關注收藏,了解您身邊的法律知識!
從法律上講,如果提出離婚,只有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婚姻關系才會終止。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在解除婚姻關系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這是婚姻關系結束前雙方仍處于婚姻關系的基本結論。
基于這一結論,結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標準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如果沒有明確歸屬的遺囑對于該方個人而言,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期間父母一方死亡,且沒有相應的遺囑,則該方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有權分割。
但現實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離婚時父母一方去世,但這位父母不辦理繼承手續,想等到離婚完成。這個方法可行嗎?如果一方遲延辦理繼承手續,配偶一方能否在離婚時主張分割繼承財產?
法院針對這種情況的解決辦法是:在離婚案件中,不支持配偶一方對未辦理繼承手續的財產進行分割。然而,配偶一方將被告知,在遺產實際分配給繼承人后,可以提起單獨的訴訟。
也就是說,繼承人希望將繼承手續推遲到離婚之后。這種方法行不通,因為繼承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因此,即使遺產的實際分割發生在離婚后,配偶仍然可以請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當然,如果原本有繼承權的一方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直接放棄繼承,結果就會不同。此時,遺產的所有權尚未獲得,放棄的是繼承權。由于財產的所有權尚未實際獲得,配偶一方自然無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這個知識點大家都明白了嗎?讓我們簡單地談談法律。我是楊文戰律師。下次見!
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以及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項。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條解釋第八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依法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另一方請求分割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將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