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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被告楊某與杜某登記結婚,共同撫養杜某與前夫所生女兒杜某(2014年9月14日出生)。2019年生下兒子楊某后,一家四口分別住在一個縣城和一個社區。從2020年2月到3月,在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期間,
楊某多次帶杜某兄弟姐妹在小區附近戰場玩耍,將兒子楊某獨自留在廢棄水泥房外的手推車上,將杜某帶入水泥房內,用手指觸摸被害人生殖器,并用生殖器觸摸被害人生殖器,對被害人實施奸淫。
因杜某發現杜某有揪頭發、用頭撞墻等異常行為,以及生殖器瘙癢、反復紅腫等異常現象,經多次詢問后得知杜某被侵犯的事實。醫院的體檢結果顯示,杜的外陰沒有破裂,處女膜環似乎不完整。2020年被公安機關抓獲。
【不同意】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未提取被告人的生物證明,被告人也否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案無其他客觀證據和被害人陳述直接指向被告人實施強奸,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構成強奸罪,故應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評論]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被害人陳述穩定、自然、完整,可以與本案其他間接證據相互印證。真實客觀,依法應當受理。在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案件中,被告大多否認狡猾。因為受害者很年輕,
不了解或沒有能力保存證據,這些案件的證據相對薄弱。因此,此類案件的證據采信應堅持特殊、優先保護原則,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只要受害人對侵權事實的陳述,特別是細節的陳述是一致的,
陳述內容穩定、自然,案件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應予采信。本案中,被害人母親杜某報警后,民警對被害人進行了詢問并做了同步錄音錄像。經審查,公安機關對被害人陳述制作的詢問筆錄內容與同步視頻內容一致。
不矛盾。在視頻中,受害者的整個表情是真實的。自然,警察和在場的人沒有誘導性問題或提示。被害人對侵害細節的描述和語言與其年齡、認知和辨認能力相符。如果沒有親身經歷,6歲以下的受害者不能編造和編造。
然后結合被害人母親發現被害人外陰反復瘙癢紅腫,醫院檢查外陰未破,處女膜似乎不完整的結論,初步診斷為性侵。社區安全,
被告人社區小賣部老板常帶兩個孩子在社區附近玩耍的證言及被害人對案發地點的認可,可以證實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依法應予采信。
第二,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撒謊、誣告或受他人指使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小,缺乏生活經驗,很容易受到他人的欺騙和引誘。因此,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應當排除未成年人撒謊、誣告或受他人教唆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
根據被告人楊的供述、被害人母親杜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的生活中一直將被告人視為自己的親生父親,稱被告人為父親。楊某和杜某的夫妻關系也很好,沒有經濟或其他矛盾糾紛,而且他們還共同生育了一個兒子。生活還可以。
被害人及其母親杜沒有理由撒謊誣告被告人。此外,本案的真實性和自然性在于,被害人的母親杜在日常護理被害人的過程中發現被害人有明顯的異常行為,如拉扯其頭發、以頭撞墻、陰部瘙癢部位瘙癢并反復發紅。
杜某向公安機關報警,是一位母親對年幼女兒天性的理解和本能的選擇。從她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識和人性來看,杜不會利用女兒的名譽來誣告和陷害她的丈夫。綜上所述,這種情況可以排除被害人撒謊、誣告或受他人指使的可能性。
第三,本案可以排除第三者做的可能性。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認,并辯稱可能系第三方所為。經查,案件發生時,受害人未滿6歲,正是父母需要更多關愛的年齡。沒有家人,獨自外出的可能性很小。
2020年2月至3月,中國爆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居民被要求居家隔離,無需外出。在此期間,受害者不太可能獨自外出或見到其他成年男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排除第三人做這件事的可能性。
第四,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結合被告人過去的生活習慣和行為,被告人有實施本案的動機。犯罪動機一般是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或思想活動,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原因。
犯罪動機一般是由內部和外部原因引起的,即內部需求和欲望,外部激勵和刺激。本案中,從被告人楊某手機的搜索記錄和截屏畫面,結合楊某的供述,可以證實楊某在日常生活中觀看和收藏亂倫、淫穢電影。根據供詞,
楊某也患有梅毒,所以楊某并不總是干凈的,也不檢查,所以楊某為了滿足變態的性欲,有對被害人實施性侵的犯罪動機。
最后,案件發生后,被告人的一系列反常、不合理行為可以進一步證實本案犯罪事實的成立。被告人雖多次否認涉案犯罪事實,但無法合理解釋其在案件發生后通過手機上網搜索的事實。
性侵后如果能洗澡,能識別嗎?一個6歲孩子的證詞,幾天后強奸案將在網上通緝,監控錄像回放需要多長時間。他敦促受害者母親更好地固定證據的辯護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但這進一步證實了他經常性侵6歲以下的女孩,無視人際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