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問:
員工已領取工傷待遇的,是否還能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回答:
不必要。要看工傷是否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向用人單位主張雙重賠償。但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遭受工傷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受傷職工在獲得工傷賠償后,仍然有權向侵權第三方主張人身傷害賠償,從而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的,勞動者收到后仍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賠償損失。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的,勞動者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賠償后,仍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拒絕支付本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傷殘器材輔助費、喪葬費等實際費用。
如果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也構成工傷,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從第三人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扣除。實際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殘疾器械輔助費、喪葬費等費用。用人單位提前繳納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參考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黃松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第二條第四款
黃松有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問答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3、14、15條
操作提示:
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以避免職工因工受傷而承擔重大賠償責任。
對于一些外勤崗位,單位可以購買一些商業保險,以分擔員工因工受傷后可能發生的其他費用。這也是建立良好員工關系的好方法。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號第十二條和2011年4月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按比例承擔,而不是連帶承擔。
對于從事工傷高危行業的公司員工,或者公司某些特殊崗位的員工,公司為員工購買一些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是有意義的。因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和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的職工,除要求工傷待遇外,尚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如果符合民事賠償的要求。
您所看到的可能正是您朋友所需要的
您的轉發可能會幫助到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