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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三包范圍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所售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未經說明不具備產品應有性能的產品;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產品技術上經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經兩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
所售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家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未經說明,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賣方按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換貨、退貨、賠償損失后,如果是生產者或者向賣方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商)的責任(以下簡稱供應商),銷售者有權要求生產者或供應商尋求賠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銷售合同或者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1首批三包產品共18類: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照相機、卡帶機、電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清潔機、家用空調、油煙吸收器和排氣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明確,三包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增長情況,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分批公布三包產品的適用范圍。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新三包。
4、非新三包范圍內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包修、包換、包退,并依法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一)產品質量“7天”三包規定
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天內出現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維修;
(二)產品質量“15天”三包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內出現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維修;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彩電、手表等18種產品中,“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為六個月至一年整機保修期為一年,主要部件保修期為一到三年。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維修記錄及證明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規定退貨。相關規定。“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從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備件修理的時間中扣除。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