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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的法律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的法律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不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報案會指派刑警出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救治被害人員。
通過案發現場走訪當事人或者知情人了解案件的經過,確定犯罪嫌疑人詢問目擊證人或者旁觀者。
處置現場封存涉案物資器具,帶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到刑警大隊或者轄區派出所詢查審訊確定案件性質。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可以口頭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1、嚴格區分誣告與錯告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款規定:“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2、保障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并滿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案件發生后報警的,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一是能夠證明案件發生的證據材料;
二是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發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立案的規定,只有具備刑事案件已經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立案偵查。
1.
制作協作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及要求。
2.
指定辦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辦案協作函》和有關法律文書后,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程序規定,需要通知被拘留者、被逮捕者所在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而這些公安機關需要配合異地抓捕公安機關的工作,對犯罪者進行逮捕。
嫌疑人如何知道公安局是否立案,我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幫你分析一下:
公安機關的立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人立案,就是有明確或者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就其犯罪行為性質進行立案。比如,張三盜竊現場被抓獲,公安機關就會以盜竊罪對張三進行立案偵查。另一種是以事立案,就是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但有確定的犯罪事實,也需要進行立案偵查。比如,張三家失竊案,報警后,沒有確定的嫌疑人,需要通過一定的技術偵查手段才能抓獲犯罪嫌疑人,所以要先立案,才能采取技術偵查手段,就會以張三家失竊案的名義進行立案偵查,等到犯罪嫌疑人抓獲后,偵查終結并移送起訴時,就會以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有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一般都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等等。當然,也有比較輕的罪行,雖然立案了,但不采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比較少,起碼在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時要采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以事立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到案,當然也就沒有采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必要了。但是,等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后,因為已經存在逃跑或者逃避的情節了,所以這種情況肯定要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要么拘留,要么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在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時候,這就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問題,肯定會告知的,還有一些法律文書需要嫌疑人簽字。比如,偵查期間委托辯護人的告知書,這個文書是必須要告知的,這是法律的規定。告知的時候,犯罪嫌疑人當然也就知道自己已經被立案偵查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的法律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的法律程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