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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傳票?
傳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通常用于犯罪嫌疑人經法定傳喚仍拒不報案的情況。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傳票直接進行羈押傳喚。如果嫌疑人拒絕傳喚,可以使用束縛。
民事訴訟中也有傳票,由人民法院行使。
2.刑事訴訟中的傳票
(一)傳票負責部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傳喚限制
傳票或拘留傳票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三)傳票的情況
1.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將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本市執法辦案場所或縣公安機關訊問。
2、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內提審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傳喚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的市、縣;特殊情況,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市、縣進行。
三、人民法院對依法傳喚后拒不出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請求傳喚的被告人,可以傳喚。
(4)傳票程序
一、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傳喚報告,附送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發出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票,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票上簽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責令在傳票上填寫到案時間;傳票完畢后,責令在傳票上填寫傳票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傳票上注明。
2.檢察院發出拘傳時,應當向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明。對于拒不傳喚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出庭。執行傳票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逮捕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案件時間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在拘傳票上填寫到案時間,簽名或者蓋章,按指印,立即訊問。傳喚完畢后,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票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拘留傳票上應當注明。
三、人民法院傳喚被告人,由院長發出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劊子手不得少于二人。傳喚被告人時,應當出示傳票。可以對拒絕傳喚的被告使用約束裝置。
3.民事訴訟傳票
(一)逮捕傳票部門
人民法院
(二)傳喚限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留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偵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轄區外采取傳喚措施時,可以將被傳喚人傳喚至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傳票
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負有撫養、撫養、贍養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了解案件事實的被告人。
必須出庭了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
被執行人、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他出現。
(4)傳票程序
傳票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傳票應當直接發出并送達被傳喚人;傳喚前,應當向被傳喚人說明拒不出庭的后果。被傳喚人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傳喚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