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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房產交易越來越頻繁,一套房子動不動就要上百萬元,引發糾紛不斷。房產無疑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因某種原因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共同擁有的房屋的情況,這也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
案件簡介
大樹和小草于2015年登記結婚,結婚后,兩人共同在遠郊金家園8-2-301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大樹名下。房子用于出租,工作出行方便。結婚前兩人還住在大樹位于市中心的房子里。
2020年6月,大樹急需資金擴大生產,于是瞞著小草,通過鏈家地產以市場價偷偷將夫妻倆共有的房子賣給了大海,并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2021年3月,小草發現上述房屋已被大樹出售,并登記在大樹名下。與此同時,他發現,由于大樹對市場的誤判,盲目擴大生產,賣房子的錢所剩無幾。于是,小草以大樹未經大樹同意,出售了夫妻倆共有的房屋為由,將大樹和大海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大樹返還房屋。
法庭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
1、涉案房屋為《房屋所有權證》。雖然登記的產權人是大樹一個人,但房子是大樹和小草結婚期間獲得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大樹與大海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效力規定。這是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3、大樹通過鏈家地產作為中介,按照市場價和合同約定向大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沒有證據證明大樹在購房時存在惡意。大樹和大樹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子也登記在了大樹的名下。因此,小草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院不會支持。
律師聲明
1、如果房屋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財產。
2、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如果交易進行房屋買賣合同中已支付合理的房屋對價,并已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從保護社會交易秩序的角度來看,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取得房屋產權。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只能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請求賠償損失。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配偶方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賠償范圍僅為物質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