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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將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通知書。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發出逮捕令并實施逮捕。
1、《刑事訴訟法》:“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除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逮捕人家屬。”
2.批準逮捕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送的犯罪嫌疑人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時制作使用的憑證國家安全局和國家安全局認為其符合逮捕條件。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4、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5、公安機關已審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寫出起訴意見,與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決定。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逮捕的條件是:
1、有犯罪證據證明的。所謂“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同時存在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的。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經查證屬實。
2.可處以監禁或以上處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會危險,還需要逮捕。
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通知書為逮捕通知書,公安機關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也出具逮捕通知書。因此,人民檢察院在此過程中的義務就是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沒有具體告知家屬的這一法律義務。需要通知家屬的也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逮捕后才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