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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駕駛的判定標準醉酒駕駛的標準為:等于或大于80毫克/100毫升,即車輛駕駛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是否嚴重,是否造成后果,都會以“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約束,直至酒醒為止。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換領新駕駛證。醉酒駕駛商用車的,公安機關將對其進行行政拘留,直至酒醒為止。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十年內不得換領新的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執照后,不得駕駛商用車。2.醉酒駕駛的處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清醒為止,并處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暫拘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凡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每次扣12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的,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執照,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不超過2000元。醉酒駕駛的判斷標準: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血液的行為為醉酒駕駛。刑法規定,醉酒犯罪的,依法負刑事責任。肇事者明知醉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酒后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罔顧法律,酒后駕車,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后,還繼續駕車撞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這說明行為人對持續危害后果抱有主觀放任態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