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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如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華錄網相關知識: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的處理范圍是我國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因辭退、撤職、辭退職工、職工辭職、自愿辭職等原因產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規定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主要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退休職工之間的糾紛、退休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本單位職工之間,個體工商戶、幫工、學徒之間,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