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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辦案證據審查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辦案證據審查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能還要再關2-3個月,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后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可以的。
在看守所羈押8個月,那么案件至少走到了批準逮捕并且有退回補充偵查。
國家賠償不包括刑事拘留,只要有證據表明你跟案件稍有關系,刑事拘留不會有問題。
但是逮捕的證據要求參照起訴甚至審判的證據要求,是十分嚴格的,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不應該批準逮捕,而檢察院在這種情況下批準了逮捕,并且做了退回補充偵查等幾個環節增加了羈押時間,最后依然是存疑不訴或法院判決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被羈押當事人作申請人,以檢察院做被申請人。
從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日起算,申請時效是兩年內,兩年內不申請就不在予以受理,除非能提供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中止時效的情況。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希望能夠幫到你。
通常案子到了法院,律師才可以看到全部的證據材料。
調查階段,辯護律師當然可以會見嫌疑人,但家屬不可以。
案子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查閱起訴意見書,但證據材料需要到法院階段。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期間,也可以申請取保。
不過,決定權在把辦案機關。
發現證據不足,在偵查階段會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發回補充偵查,也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要作出無罪判決,少數案件存在分歧,詳見視頻描述。
視頻加載中...
不同性質的案件,有不同的結案方式。
在我國,分別有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性質類型的訴訟,其分別對應三大訴訟法,并受其調整,即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即,民事訴訟中,證據不足,將會導致敗訴的后果。
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不僅僅是公安機關,還有國家安全機關、監察委等)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證據不足時,應當撤銷案件,已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羈押措施的,解除羈押。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的案件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要求其補充偵查,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作不起訴處理。
證據不足的案件怎么結案?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審判機關可以將案件予以退回,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偵查,假如偵查機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該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布嫌疑人無罪。如果是民事案件,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應該告知訴訟人補充證據或者是裁定駁回,進入庭審階段主審法官發現原告證據不足應該中止庭審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另行開庭。假如被告一方證據不足,只能支持原告一方的訴求。由于其他原因,當事人不能調取證據的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一個證據不足的案件就如無根之木,無源之水。所以一定要把好證據這一關。(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辦案證據審查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辦案證據審查規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