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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至23日召開的中共十三屆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有一個重要議程: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此次修改是民事訴訟法繼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改后的第四次修改。這次修改有一個重要背景:2019年12月28日,中共十三屆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15個省20個市法院。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兩年
“經過近兩年的試點,試點相關程序規則已被證明切實可行,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已基本達成共識,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件已經具備””。******周強院長就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解釋。
秦濤,華東理工大學法律顧問、副教授,長期從事法律領域研究,主編《民事訴訟法實務教材》等實用教材。他在接受《正十兒》專訪時表示,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時代的到來,矛盾糾紛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對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正義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其總量是有限的。將民事訴訟繁簡分置改革的一些做法納入法律,有利于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滿足人民群眾高效便捷解決糾紛的需求。
此次送審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作出16處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擴大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范圍
現行民事訴訟確立了司法確認程序,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規定,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法律”。
在此基礎上,修改草案將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人民調解協議”擴大為“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或者依法指定的調解員達成的調解協議”,允許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分級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申請。同時,根據調解主體和調解類型的不同,修改草案明確了三種情況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規則。“這不僅有利于完善訴訟與調解的對接,便利審查和執行,還能有效防控虛假調解、虛假確認的風險。”周強在解釋修正案草案時表示。
秦濤解釋說,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別程序。它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愿、合法的審查并賦予其可執行性的非訴訟程序。它有兩個重要特點:司法確認程序與民事調解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彌補了訴訟外達成的調解協議效力的不足;司法確認程序不需要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節省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修改草案合理擴大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范圍,優化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規則,有利于促進調解協議效力,降低民事糾紛訴訟率。對于推動調解機制推廣具有重要意義。
重建小額索賠程序
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小額訴訟程序,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標的金額低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平均年工資30%的,上一年的市政府,一審將是終審的。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6日下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號文,其中提到:由于小額訴訟程序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其適用條件過于嚴格,程序優勢不夠明顯,存在小額索賠訴訟程序不完善的問題。試驗績效評價指標不合理。隱性壓力造成。因此,這一制度對于當事人和法官來說都沒有吸引力。小額索賠訴訟程序的適用率普遍較低。其促進普惠司法、降低訴訟成本、優化司法配置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針對上述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降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門檻,將適用的案件類型限制為“金錢給付”案件;適用標的額由原“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應低于“30%”至“50%以下”。
為避免實踐中濫用或適用不當,修正案草案規定,確權、涉外糾紛、需要鑒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和反訴。
修正案草案還將小額索賠案件的辯護期和舉證期由15天縮短為7天。審判方式可以簡化起訴、辯護、傳票、送達、庭審和判決書等工作。一般情況下,審理應當在一次會議中結束,并當庭宣判。試用期由原來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此外,草案還賦予當事人對程序提出異議的權利。
秦濤表示,上述修改有望盤活小額訴訟程序,充分發揮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作用。
擴大單一預約制的適用范圍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第《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號文件提到:長期以來,單委制、合議制等審判組織形式嚴格約束審判程序、審判級別設置,不能依據考慮案件類型、難度等因素。靈活認定嚴重制約司法效能。
對此,修改草案提出了普通程序單一指定審判模式和一審二審模式。它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官可以一人按照普通程序單獨審理案件,從而解除了嚴格的審理程序。單一任命制度和簡化程序之間的約束力。中級、專門人民法院可以實行單委制審理以簡易程序一審審結的、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條件的上訴案件和裁定型上訴案件。
修訂草案在擴大獨裁院長制適用范圍的同時,明確了適用標準,劃定了適用邊界,明確了不適用獨裁院長制的六類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響社會秩序等。社會穩定、社會影響廣泛、出現新的類型、新的困難、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合議制的復雜案件等。
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確網上訴訟與網下訴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進一步完善電子送達規則。允許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電子送達,公告送達期限由60天縮短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