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員工在工作中打瞌睡可以作為解雇的理由嗎?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
某公司解雇了員工小山,原因是他經常在工作中打瞌睡。蕭山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規章制度》,確實將“工作中打瞌睡”納入“單位可以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而小山也承認了自己在工作時間打瞌睡的事實。但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該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判決該公司向蕭山支付經濟賠償。
為什么是這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并經向勞動者公布,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僅要證明規章制度是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還要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開。不能證明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