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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拆遷,大家第一反應就是房子怎么補償,也會掰著手指頭算著自己的房子能得到多少補償!
我們來看看合肥市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
征收范圍內6類行為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六類違法行為的,征收對象將不予補償。具體包括: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3、財產分割、轉讓、租賃、抵押;
4、遷入新戶籍或分戶(因結婚、生育、回國、大學畢業、退伍軍人轉業、出獄等原因遷入的除外);
5、以被征收房屋為登記地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6、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待遇的行為。
增購部分價格定期測算發布
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征一補一”,產權調換建筑面積按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分攤系數計算。其中,進行其他房產產權調換的,征收補償方案中必須根據被征收區域和產權調換區域的房屋市場價格確定面積調整系數。
在產權換建筑面積的基礎上,被征收人可憑產權證書每戶追加購買不超過1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追加購買價格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安裝成本價。若加購后建筑面積仍不足50平方米,可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將建筑面積增加至50平方米。
最新政策《辦法》建立了建筑安裝成本價格定期發布機制,由城鄉建委根據建設工程造價指標以及建筑材料、人員工資等指標定期計算發布。
臨時安置費將有“最低保障”
房屋被征收后,公民在過渡期內可享受臨時安置費。過去,原本房屋面積太小的市民,可能會遇到臨時安置費過低的情況,這讓他們在實際租房時面臨更大的壓力。現在明確規定,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臨時安置費按50平方米計算。
被征收房屋產權進行調換,過渡期由被征收人與區房屋征收部門在補償協議中約定。實際過渡期自被征收人移交房屋當月起至房屋安置公告發布當月止。
其中,征收住宅:
過渡期18個月內的部分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期限超過18個月不滿30個月的,自第19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50%加收臨時安置費;
超過30個月的,自第31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100%加收臨時安置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
30個月過渡期內的部分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期限超過30個月不滿42個月的,自第31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50%上調;
超過42個月的,從第43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100%加收臨時安置費。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安置公告發布后,按時辦妥搬遷安置手續的被征收人,應按照規定標準額外繳納不超過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安置于現有房屋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置。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不超過5個月的臨時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