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證人豁免制度作為刑事司法中的一種靈活機制,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證人豁免制度包括基于拒絕自證其罪原則的證人豁免、基于特定身份的證人豁免以及污點證人豁免。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關于證人豁免的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我國刑法理論的不斷完善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證人豁免制度逐漸進入公眾視野并受到關注。從司法實踐需要來看,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這里簡單討論一下。
污點證人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證人,具有犯罪污點,在刑事訴訟中本應受到起訴,但基于整體利益考慮而被免予起訴,而是成為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證人。證人。污點證人證言豁免制度是指為了獲取污點證人的證言而放棄對污點證人的起訴或者在針對污點證人的訴訟中放棄使用污點證人提供的證言的制度。它包括兩個方面:犯罪豁免和證據豁免。
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作為刑事司法處置措施,對于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這一制度,從以下兩個方面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污點證人證言免責制度:
一是明確具體實質性規定。(一)適用范圍。其適用范圍應當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難以舉證的嚴重共同犯罪案件。對于普通刑事案件,一般不適用污點證人證言豁免制度。通過該系統,可以快速獲取常規偵查手段難以獲取的重大犯罪關鍵證據。但這是以犧牲一些輕微犯罪的起訴為代價的,涉及正義與效率的沖突。如果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就會影響人們對刑事訴訟公正性的信任。(二)適用對象。豁免的對象應當限于黑社會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一般刑事案件中情節較輕的從犯、脅迫從犯,或者實施其他輕微犯罪并掌握該犯罪關鍵證據的犯罪分子。對于主犯來說,不能適用證言豁免來避免縱容犯有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訴訟經濟、訴訟效率原則和利益衡量原則,同時又不損害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三)適用條件。需要明確的是,污點證人豁免制度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啟動:一是在用盡其他偵查手段仍無法取得充分證據或者繼續偵查可能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導致訴訟延誤;其次,對于某些類型的案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只有啟動污點證人豁免制度,才能獲得足夠的起訴證據。
二是確定標準的程序性規定。國際上有兩種流行的證詞豁免程序。一是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決定是否給予豁免;另一種是由檢察院自行判斷是否起訴,從而達到作證豁免的目的。筆者認為,污點證人的豁免制度和相應的豁免程序應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采用哪種方式,需要從我國司法體系權力制衡的角度,綜合考慮偵查需求、適用效率等因素,進行切實可行的程序制度設計,確保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段陽陽山西大學法學院)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