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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釋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是指未經批準,私自儲存槍支、爆炸物、傳染性病毒等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該法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個人、單位和企業不得違法儲存有關危險物品。危險物品通常是指槍支、一些爆炸性物品或者一些傳染性病毒。總之,這些物質可以威脅生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一般來說,一旦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應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節非常嚴重,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嚴重的,直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有人或者組織違法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超過50克,或者其相關餌料超過2公斤的;并且在這些行為過程中損害他人生命,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給單位造成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對于上述兩種情況,法律一般判處3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超過500克,毒餌超過20公斤,且在儲存有害物質過程中造成3人以上重傷甚至死亡的。或者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數額超過二十萬元的,法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部分有能力查處上述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上述行為,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損害相應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公共安全,根據根據法律,這些行為將被國家視為濫用職權。對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應當依法判決。從較輕的角度看,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有上述行為,但不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并且在有關人員的再教育下,當事人或者單位已經自我悔改并改正了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部門,可以從輕掉頭發處分。2、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造成重傷、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毒鼠藥、氟乙酰胺、氟乙酰鈉、美沙辛、甘氨醇粉劑、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毒餌二公斤以上的;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傳染病傳播、爆發的;三、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的治安處罰根據本法第《治安管理處罰法》條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的,處十日以上超過十五天;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制造、購買、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有害物質以及未報告上述物質滅失的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中,“危險物質”包括:1.爆炸性物質2.有毒物質3.放射性物質4.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最新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私自儲存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我們有專業律師,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