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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名譽權,很多人都很熟悉,但很多人可能對其具體的法律規定不是那么熟悉。
近日,家住威遠縣連街鎮的戴女士因在微信群中發布視頻而陷入訴訟。戴女士覺得自己好心提醒身邊的朋友,自己沒有做錯什么,但視頻的主角潘老師認為,這個視頻侵犯了他的名譽,對他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他要求戴女士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當時的情況如何?
原來,這起事件的起因是潘老師去一家快餐店買菜,但收銀員認為潘老師給的100元就是標價,不愿意接受這100元并找零。
當時潘老師身上只有這100塊錢,也沒有手機。
無奈之下,潘老師在隔壁的雜貨店花掉了這100元,并用剩下的零錢支付了他在這家快餐店下的訂單。
嗯?難道因為他不收潘老師的錢,別人就好像侵犯了他的名譽?
當然不是。
隨后,戴女士將潘老師購買快餐并支付100元的視頻發布到微信群和抖音平臺,并添加文字——,“此人專門使用假幣”。
隨著時間的推移,潘老師身邊的很多人都知道了這件事,這讓他心里很不舒服。
潘老師:你的親戚朋友都知道你,都知道你是什么樣的人。他們不會談論你。無論你們多么熟悉,那個人都會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你。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去商店買東西,他只能用微信。我們這里不收錢,所以你心里會不舒服。
隨后,潘老師找到發布視頻的戴女士要求解釋,但戴女士表示,她發布視頻只是為了提醒在聯街做生意的人收錢時要多加小心,不要收到假幣,所以她不想道歉。
無奈之下,潘老師只好將戴女士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戴女士停止侵害其名譽權,并刪除其于2020年7月31日通過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在網上傳播的潘老師的購物視頻和信息;連續30天在微信上發布不少于50字的道歉聲明;并支付潘老師精神賠償金1萬元。
那么潘老師的訴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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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凡兒有話要說~
與名譽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聲譽是社會對公民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等的評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而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的,應當與具體行為方式和影響范圍相適應。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發布公告或者刊登生效判決書的方式強制執行,所產生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承擔。演員。
法官說:哪些行為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威遠縣人民法院法官尹華榮:當今社會,人們越來越多地通過QQ、微信、微博、抖音等方式發表自己的觀點。如果我們說我們自己沒有驗證過,我們可以自行驗證。如果您在微信上,特別是在一些微信群中發布自己的言論或未經證實的信息,造成他人名譽或其他權利的侵害,您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威遠縣人民法院法官尹華榮:比如,特別是在公共場所,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泄露他人隱私,或者未經本人核實,或者捏造事實、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也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誹謗、侮辱,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典型的例子包括在公共場所張貼大字報、公開他人隱私、誹謗他人等。例如,如果該人是小偷或者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
此外,侵犯名譽權還應包括以下要件。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的;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3.必須有損害名譽的事實;
4、存在因果關系。
如今,依托互聯網平臺,朋友圈、微信群已經成為人們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但與此同時,互聯網平臺上的聲譽糾紛也越來越多。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我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但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能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如有侵權,不屬于言論。自由鑒定范圍。
當然,如果您發現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犯,一定要及時收集、保存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并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道歉、或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