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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免職
指解除某人依法所擔任的職務,與任命相關。大致有兩種情況:
第一個是因工作調動而被免職。在任命新職位之前,必須先解除原職位。這是正常的預約程序。此外,一些非過錯原因,例如退休、任期屆滿,也可以啟動離職程序。
二是因過錯被免職。在這種情況下,免職與解雇不同。嚴格來說,因暫時不適宜繼續擔任職務并接受調查、審查而被免職的,不屬于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政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
(一)達到任職年齡或者退休年齡的。
(二)責任追究應當撤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動。
(四)未被組織選拔且離職后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解除現任職務的。”
免職僅意味著被解雇的人不再擔任原職位,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從辦公室除名
相對于撤職而言,撤職屬于懲罰性撤職,分為黨員職務和行政職務撤職兩類。公務員可能因違紀違法、玩忽職守、玩忽職守等原因被解除職務。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級”。也就是說,與撤職不同,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人員,其級別會降低,工資福利也會受到影響;黨內開除處分和行政開除處分,兩年內不得晉升。兩年后,他們還將有機會恢復等級,甚至繼續晉升。
降級
Demotion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表示“降級”。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能力薄弱、組織處分或者其他原因,年度考核被認定為不稱職、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被降職的干部的報酬,按照新職務的標準執行。”
《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將“降級”列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六大類處罰之一,位列警告、記過、大過、開除、開除之間,其嚴重程度僅次于開除。對于什么情況應當降職,《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適用的處罰”也有詳細規定。
與解雇一樣,降職的有效期也是兩年。在此期間,員工不得晉升職位、級別或提高工資水平。處分期滿,不恢復原級別、職務。
與開除不同,降級可能只降一級,也可能連續降級數級。對于被“斷崖式”降職的官員來說,想重返崗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降職幅度不大的,仍有恢復原職級甚至晉升的可能。
辭職
根據辭職原因不同,可分為: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奉命辭職。
領導干部犯重大錯誤、失職或者在重大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承擔責任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對應當承擔責任而拒不辭職的,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給予撤職或者撤職處分。一年內不再調任職務,兩年內不再擔任高于原職務的職務。
變更為非領導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級別設置為廳局級以下。我們經常聽到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查員、副調查員、科長、副科長、科員、辦事員等,都屬于非領導職務,也稱為“虛職”。
如果領導干部從領導職務調整為非領導職務,其級別不會改變,但工作任務和權利會“縮水”。
對于這些已經“轉正”的干部來說,如果在影響期間表現良好,他們也將有機會再次“轉正”。
開除
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公務員犯罪或者嚴重違法違紀的,被開除公職后,不再享受公務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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