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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感情不和,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時,一方往往會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但如果對方不愿意離婚,往往會選擇在開庭時拒絕出庭。那么離婚時對方不出庭如何離婚呢?
一、離婚起訴對方不出庭怎么離掉
起訴離婚時,對方不必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通常,為了避免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當事人會在口頭辯論當日出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中私法的性質,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而且,實踐中往往存在阻礙當事人出庭的因素,當事人不能出庭也是不可避免的。當一方當事人無法出庭時,相關爭議法律關系應如何處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西方國家,形成了兩種具有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缺席判決制度和單方辯論制度。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后,在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相反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出庭,人民法院只詢問、核實證據,聽取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人民法院對缺席當事人提交的申訴或者答辯及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后,依法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缺席判決。
二、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判?
被告有準確地址并已通知其。但他因種種原因并未出庭回應。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不愿離婚等理由收到法院傳票的,不會出庭應訴。對于此類離婚案件,有兩種情況:
本人確實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意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愿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離婚意見,且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不出庭的情況下無法提起離婚訴訟。贍養、撫養、贍養義務案件查明情況后,經兩次傳喚仍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傳喚到法院參加訴訟。
三、離婚不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我國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保留了缺席判決制度,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為情節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