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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剩下的句子有多長。如果時間還比較長,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上訴。
這么說有點籠統,所以我們來擴展一下。
1、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查出的,公安機關將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些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拘留等。
2.其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的行動相對自由。只要他們能保證在這期間如果被傳喚能夠及時趕到案子,不銷毀、偽造證據,不擅自離開市縣,基本上就不會有問題。
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扣除刑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有期徒刑二日可以減為一日。
3、刑事拘留是指被關押在看守所,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一天相當于有期徒刑一天。
刑事拘留本身的最長期限也為30天。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取保候審或者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有7天時間審查案件并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對于后者,公安機關必須先釋放,當然也可以改變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如果被捕,將繼續關押在看守所,拘留一天相當于有期徒刑一天。
四、上述強制措施維持至判決生效為止。
等待判決生效后,法院將辦理執行程序。
至于接下來去哪里,則要看法庭執行時剩余刑期還有多長。
如果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可以繼續留在看守所。如果超過三個月,理論上就需要坐牢了。
《刑法》第《刑事訴訟法》號第26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看守所應當執行代表他判刑。”
所以這很簡單。如何讓法庭執行刑罰時剩余刑期少于三個月,才是你想要追求的目標。
5、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果你的剩余刑期只有三個多月,比如四個月左右,那么你基本上會在看守所呆著。
畢竟看守所并不是每天都會送人進監獄的。并不是說法院一下達執行程序就立即將人送進監獄。
從實際操作來看,看守所是分批送人,每隔一段時間送一批人。而且,真正能決定是否服刑的時間,是看犯人送走的時候還剩下多少刑期。
5.如果剩余刑期較長,例如,如果您以前沒有被拘留過,并且刑期還剩一年,那么留在監獄的唯一方法就是上訴。
上訴后,案件從一審法院轉至二審法院有一個時間間隔,可能需要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后,理論上應該在兩個月內結案。當然,超過兩個月也是有可能的,這只需要上級法院的批準。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后,可以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如果案件發回重審,審理時間會更長,案件基本上會被拘留。
如果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將程序移送一審法院執行。這會耽誤你一段時間,但在這段時間內,你很有可能實現居留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