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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員工七日內自動離職,不計算工資。
有的公司規定新員工試用期為7天,如果自愿辭職,工資不予結算;有的公司規定,三個月內未轉正就辭職(或被公司解雇)的,扣發當月工資。這些都是非法的。
具體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應支付金額50%但不高于100%的標準的額外補償。
2、員工發生的任何工傷均與公司無關。
有的公司規定,今后工傷醫療費用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公司不再墊付。有的公司甚至規定,員工發生任何工傷與公司無關,負全部責任。同時,追究車間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些都是非法的。
具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工傷保險。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工傷醫療。
3、遲到等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號(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新頒布的勞動法沒有規定企業罰款的權利。如果員工有遲到等一般違紀行為,主要以批評教育的方式處理,否則可能無法享受全勤獎;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該條是《勞動合同法》中唯一規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
4、新員工必須繳納培訓費(押金),否則可能會被扣押員工居民身份證。
上述行為是變相以其他名義向職工收取財物,屬于違法行為。
具體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不得以其他名義收取勞動者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