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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第十七條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調整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
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盡管這一條款的修改在審議過程中一直存在爭議,但正如一些學者所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而是解釋的工具。因此,堅持法律原則,
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和適用相關修改條款?
一、對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理解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責任。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罪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罪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僅限于此,且必須有死亡結果;二是故意傷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例如,在實踐中,潑硫酸和毀容會導致嚴重殘疾。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至于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無論是具體罪名還是行為事實,我們認為,從文義解釋上看,其僅限于罪名。權威的觀點是,
你仍然可以參考NPC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2年7月24日《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號復函【2002】第12號,即《刑法》號文件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項罪名。
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至于《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并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并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應當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對此,我們認為既然是有限減輕責任,對于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低齡人員,應當參照舉重若輕的概念使犯罪從輕,不宜采用具體行為認定理論。但是,既然權威觀點已經存在,就應該相應地執行。與此同時,
請參考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未成年人解釋》)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第五條。
該條主要圍繞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且這些行為相當于該款所列行為甚至比該款所列行為更為嚴重時,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應當確定何種罪名的問題。
典型的是綁架殺票(故意殺人);搶劫致人死亡;強奸時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我們認為,由于綁架、搶劫和強奸,人們被殘忍地殺害或致殘,
第二,對“壞情節”的理解
修正案中的“情節惡劣”是已滿12歲但未滿14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要素。在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中,首先需要“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這是行為的客觀結果,也是犯罪既遂的標準。
“情節惡劣”不影響兩罪的犯罪構成。應屬于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具體的量刑情節。但是,由于涉及“以罰代教”的處罰和未成年人是否有罪的認定,我們認為,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其本身就包括手段和結果的嚴重程度?!扒楣潗毫印钡奶砑硬辉偈菍ι鲜鲈~語內涵的重復,而應基于此。討論“劇情”的加持,
確立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體現了立法者的謹慎態度。
刑法的構成要件反映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體現在行為的質和量上,分別表示行為的本質和程度。情節惡劣應該屬于“行為數額”的問題。
是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要求,也是社會危險程度的內在要求?!扒楣潗毫印币獜闹骺陀^相一致的原則來考慮。
客觀調查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對象和后果;主觀上,考慮青壯年的主觀惡意、行為動機、目的和悔罪程度。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主觀上只有強烈的惡意。
只有在犯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并且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重傷時才能適用,這樣才能將其納入刑事制裁的范圍。相對而言,14歲以下的人比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更弱。
14歲以上的人只對8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那么,對于14歲以下的人來說,在確定情節是否惡劣時,更重要的是審查和判斷他們的主觀惡意,而這種惡意是通過他們的行為凸顯出來的。
而且是行為人與生俱來的固執和日積月累的人身危險性,而不是行為實施后外在的負面社會評價。未成年人本身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其人身危險性是在參與犯罪后的連續犯罪中逐漸積累起來的。
第三,批準起訴的確定
一是核準起訴性質。刑事追訴權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在我國刑事訴訟框架內由檢察機關行使?!缎谭ā返诎耸邨l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20年后,如果20年后認為需要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一規定針對的是已經過了追訴時效,因特殊情況需要追訴,行為人負有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第322條規定,提請核準起訴的案件必須符合證據、刑罰、起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四個要件。
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不涉及追訴時效。只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為低齡未成年人涉嫌違法后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確認。
其本質是訴權的行使而非審判權的判斷。在堅持與這一總原則相對應的基本理念的基礎上,應明確其起訴條件的具體內涵。1.在實體法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僅限于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至于它們是指控還是行為,
之前有人評論過。2.證據方面,應當有證據證明事實存在且系低齡未成年人所為,實施犯罪的低齡未成年人符合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年齡范圍。
根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文第146條:檢查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在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的法定責任年齡。
應根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學生證、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如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已滿12歲、14歲、16歲、18歲或不滿75歲,應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決。
3.關于起訴的必要性,應當審查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符合“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標準,這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需要嚴格審查的。
司法機關急需解釋清楚這些內容。4.就起訴的可能性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時接受審查。
關于核準程序是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問題。我們認為,批準起訴程序是逐級報告、層層審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審批程序,應當等同于時效起訴程序的報告和批準規則。審查過程中,上一級檢察院、
如果認為不符合批準起訴的四個基本條件,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決定,這樣案件將直接退回下級檢察院,而無需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人提出,檢察機關在提請和提請批準層面起訴時,可以同時提出量刑建議。我們不同意這一點。
因為似乎懷疑量刑建議是在未批準起訴涉罪未成年人之前提出的。這種報告程序不僅可能不會得到100%的批準,而且基于對未成年人各種訴訟權利的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也應首先適用。
再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四。批準起訴的程序問題
(一)強制措施的適用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在核準之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并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準逮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在報請核準追訴期間不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上述規定說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核準期間,
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
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認罪認罰等情況,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因而,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義優先原則”,
可以對處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追核期間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或不用羈押措施。此外,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為避免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罪情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可在審前階段審慎適用羈押措施,
避免對涉罪的低齡未成年人權利造成侵害。
(二)辯護權、訴訟代理權的行使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亦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沒有委托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另外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期間,核準追訴的審查形式不應局限于書面審查,必要時應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保障審查的全面性、嚴謹性、客觀性。
五、核準追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十二至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這其實是先議權的體現。先議權是指當未成年人有觸犯刑法規定之行為時,
是適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刑罰處罰,還是適用保護處分程序給予保護處分,交由少年法院(庭)審核后決定的權利。在域外國家或地區,先議權交由法院行使,但我國大陸地區先議權則由檢察機關行使。
2012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視情選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或者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這是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先議權的首次體現。有觀點認為,
由檢察機關行使先議權,與其他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由法院行使先議權同樣可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保護未成年人的效果。因而,
檢察機關的審前調查只要保障其調查主體的專業性、內容的有效性、程序的嚴謹性以及報告的效力,同樣可以實現控方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保護主義優先的原則。但應當注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程序的性質僅屬于進入審判程序的非實體性條件,在具體罪名認定與量刑上仍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的規定,就案件事實及證據進行具體審查判斷后,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釋》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對于下述三檔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年齡的低幼化使得認知和辨認能力也相應減弱,因而同樣的事實在具體的刑罰適用上,
更低齡的兒童應當適用更加輕緩的判罰,這是法律規定的。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