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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9年2月1日中午,魏某與羅某在出租屋內一起喝了一瓶白酒。酒后,魏某將自己名下的小車交給羅某駕駛,魏某則坐在乘客車廂內。當日下午15時00分左右,羅某醉酒無證駕駛汽車,與兩輛車相撞,造成三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所幸無人重傷或死亡。經鑒定,駕駛員羅某體內乙醇含量為137/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魏某明知羅某飲酒較多,仍將車輛交給羅某駕駛,并允許羅某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羅某系車輛駕駛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為羅某實施犯罪提供了車輛,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從犯。
法院判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魏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福姐的說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跑,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載客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或者行駛速度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項、第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后不開車,開車時不喝酒”是大多數司機必須牢記的口號。醉酒駕駛處罰已實施多年。但是,如果你明知司機醉酒,仍然將自己實際控制的車輛交給司機,那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上述案件中,魏某本人酒后并未駕駛車輛,而是讓朋友羅某醉酒駕駛,認為被交警抓到與自己無關。讓他沒想到的是,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他知道羅某是醉酒駕駛。某人喝了酒,將車輛交給羅某駕駛。后經鑒定,羅某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因此,他為羅某實施犯罪提供了工具,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你不僅要遵守法律,還應該勸阻你的朋友不要酒后駕車,更不要向他們提供酒后駕車的犯罪工具。否則,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你很可能會被一起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