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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了解一下訴訟時效。2015年1月25日,小龍到某家具品牌市場經銷商小玲處購買了一批家具,用于裝修新房。價值3萬元。同時在經銷商處簽字了一份《XX家具建材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時支付貨款3000元,收到交貨通知后交貨前支付余款元。約定2015年6月15日前發貨。2015年1月27日,小龍與經銷商協商更換購買的沙發型號,并支付沙發費用元。此時一共支付了元。侯小龍一直忙于生意,沒有時間去店里溝通后續事宜。他只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經銷商店員小云溝通,無意中得知自己預定的沙發已經賣給了別人。小龍立即趕到某家具品牌市場,得知經銷商已撤出,轉至其他門店。小龍首先與某家具品牌市場溝通退款事宜。其工作人員小雷表示,與經銷商沒有保修押金,因此請小龍與經銷商另一名員工王斌進行溝通。經與派出所協調,小龍同意退還2.3萬元。2019年5月9日,原告到經銷商處填寫了退款申請表,并承諾在2019年8月5日之前將貨款退給小龍。但小龍至今未收到退款,故于2019年8月5日提起訴訟。法庭。我們都知道,一般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小龍的家具購買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為2015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5日,已超過三年時效。但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1、經銷商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貨款元返還給小龍;2、經銷商應當自本判決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梟龍支付違約金。8400元;3、某家具品牌市場對上述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上,本案中,經銷商作為賣方,未能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履行合同并交付貨物,故單方面解除了合同。不僅應退還小龍元貨款,而且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已支付的款項。支付金額為元*違約金8400元的30%。本案雙方均以實物貨幣支付貨款,不會因訴訟時效而無法追償。這顯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次效力的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發生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有更多的例外規定,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當你遇到問題的時候,不要害怕,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