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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程度的個人限制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來看,取保候審比監視居住要輕。對于取保候審的人,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不妨礙訴訟程序的義務,并禁止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然而,監視居住的人受到的限制要大得多。除不妨礙訴訟程序外,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處,不得隨意會見他人。
2、限制期限不同
由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一旦采取在實踐中難以撤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案件的及時結案,也不利于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有損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為此,該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一)取保候審:
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持有有效出境證件,無需逮捕但可能逃避調查的人。
(二)監視居住:
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懷孕或待產的女性。
獨自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監視居住的。
因案件情況特殊或辦案特殊需要,監視居住較為適宜。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人、交納押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市、縣進行。
監視居住不僅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到指定住處進行。(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嚴重的受賄犯罪,在居住地執行可能存在障礙的,經上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住地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人。
5、違規后果不同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根據情節沒收部分或者全部押金,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繳納保釋金。重新繳納押金,提供擔保人,否則被監視居住、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
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才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