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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從深圳市光明新區一家麻將館出來,看到一名司機朋友正在載著被告人莫某、李某(已判)、戴某(已處理)一起載客。另一種情況),于等人正在一旁說話,于是上前打招呼。在此過程中,孟某故意阻擋其司機朋友莫某等人,與莫某等人發生摩擦、糾紛。孟某隨后叫他的朋友、被告人羅某到現場。羅某趕到現場后,持砍刀抵在于某脖子上,強迫戴某等人蹲在角落里。孟還打了戴兩巴掌,踢了莫幾腳。其間,孟某、羅某與路過的其他人發生沖突,莫某、戴某等人趁機離開現場。隨后,李某從路邊撿到了兩個啤酒瓶,莫某、戴某也撿起了啤酒瓶。三人回到現場,用啤酒瓶砸孟、羅的頭部。經司法鑒定,孟某、羅某的傷勢均為一級輕傷。
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莫某及其同伙持械聚眾斗毆,致孟某、羅某受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孟某、羅某無視國家法律,追逐、攔截、欺凌、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極其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莫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與自己一起聚眾斗毆的對方也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是尋釁滋事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同意見】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李某、戴某聚眾持械打架,致孟某、羅某受輕微一級傷害。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爭議在于如何定性聚眾斗毆對方被告人孟某、羅某的行為,是否也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對此,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莫某等人犯有群體性斗毆罪,而同案被告人孟某、羅某是與莫某等人斗毆的另一方,且雙方在犯罪過程中的犯罪行為特征。打斗都是一樣的,違反的法律也是一樣的。被告人孟某、羅某作為打架斗毆雙方,因與莫某等人打斗而被判有罪。按理說,他們應該以同樣的罪名判處。孟、羅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打架,并使用兇器。他們的行為也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要件。因此,斗毆雙方均應犯聚眾斗毆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案件分析,被告人孟某在公共場所阻止其司機朋友拉李某等人。引起摩擦和爭執后,他打電話給朋友羅某來現場。羅某趕到現場后,持砍刀將余某控制,孟某立即毆打戴某、莫某。被告人孟某、羅某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造成他人一定人身傷害罪,干擾他人載客、作業,致使公共場所無法進行生產、工作的。應當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莫某、孟某、羅某雖然同案受審,但兩當事人的客觀犯罪行為實際上不同,所犯罪行也不同。被告人孟某、羅某追逐、攔截、欺凌、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犯罪情節較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其行為應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莫某等三人已趁機離開現場,但均拿起啤酒瓶返回與孟某、羅某對峙的現場。他們將孟、羅的頭砸碎,三人合力將他們抱住。孟某和羅某因持兇器打斗而受輕傷。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行為特征,應構成聚眾斗毆罪。
【法官回應】
參與群體斗毆的各方并不都構成聚眾斗毆罪。
在多人聚集打架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僅以打架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為由,簡單認定打架雙方都有打架行為。相反,他們應該仔細審查雙方的被告。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認真研究案件的定性問題。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公共場所的非典型人群斗毆事件。被告人莫某持械斗毆,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其他當事人孟某、羅某是否也犯有聚眾斗毆罪,值得認真研究。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本案打架斗毆雙方孟某、羅某應犯尋釁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異同比較分析
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很多相同點和不同點。兩者的相同點包括:一是行為特點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其次,定罪處罰的對象是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客觀方面不同。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其次,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斗毆罪針對的是普通民眾互相斗毆,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針對的是不特定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屬于行為罪。原則上,行為人只要實施聚眾斗毆行為,即構成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于情節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通過上述比較分析,可以先排除第二種意見。被告人孟某、羅某等人的行為雖然干擾了孟某司機朋友的作業,并與莫某等人發生打架斗毆,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社會秩序,但其犯罪對象并非企事業單位。作為人民團體,其犯罪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而且,通過對比分析,莫某的犯罪構成也可以得到確認。被告人莫某的客觀方面是其實施聚眾斗毆行為,即其與同案犯聚集持械斗毆;莫的犯罪對象是孟、羅,即雙方都是普通百姓。據此,可以確認莫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但無法確認孟某、羅某的犯罪構成。
二、重點分析尋釁滋事罪的本質屬性
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具體分析其本質屬性,可以從其構成要素來把握:
首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復雜的。該罪不僅違反公共秩序,而且侵犯他人人身權、公私財產權等。
其次,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的形式主要有四種。其中一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所謂毆打可以是向他人扔石頭、磚頭等,也可以是拳打腳踢的組合;這里的惡劣情況,多指無事生非、打人取樂、造成他人輕傷或其他不良后果等。二是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極其惡劣。這里的惡劣情況一般是指經?;蚍磸妥汾s、攔截他人的人;追逐、攔截、侮辱老人、婦女、兒童的;用極其卑鄙、猥褻的語言侮辱他人的;那些成群結隊地追逐、攔截、侮辱他人,制造不良社會的影響力。三是強取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這里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強行、任意毀壞公私財物,并且經常、多次強行、反復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四是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行為人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
第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該犯罪的目的和動機較為復雜。有的是通過惹事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通過惹事來獲得樂趣,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
通過分析尋釁滋事罪的本質屬性,我們可以對比本案被告人孟某、羅某的行為特征:孟某、羅某實施犯罪的對象也是復雜的對象,不僅侵犯了擾亂案發現場公共場所秩序,同時侵犯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權利;孟某、羅某犯罪的客觀表現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例如,在本案情節中,羅某將一把砍刀架在了于某的脖子上。并讓戴等人蹲在角落里。孟打了戴兩巴掌,又踢了莫幾腳。孟某、羅某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孟某阻止司機朋友拉莫某,結果發生摩擦,發生爭執。孟某叫來他的朋友和被告人羅某到現場。兩人的行為符合以制造麻煩來獲取精神刺激、以挑釁為樂、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主觀心態。綜上,孟某、羅某的行為特征較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3.比較莫、猛、羅行為本質的差異
本案必須區分當事人行為性質的差異,才能回應莫先生提出的打架斗毆對方也應當犯打架斗毆罪的問題。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同一案件中犯罪當事人的行為性質不一定相同,也不一定構成同一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莫某與被告人孟某、羅某雖然同案受審,但兩人犯罪的客觀行為不同,所犯罪行也不同。
孟、羅主動向莫尋釁,隨后追擊攔截莫等人。尤其是羅某阻止后,又將砍刀抵在于某脖子上,強迫戴某等人蹲下。在角落里,孟某還毆打了戴某、莫某,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這些犯罪情節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特征十分吻合,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莫某等人是孟某、羅某挑起爭吵、鬧事的受害者。雖然他們接下來的舉動,似乎是為了反擊孟和羅之前的欺凌行為。不過,莫等人已經趁著孟、羅等人路過的時候,離開了沖突現場。他們本可以避免滋擾或立即報警尋求幫助。不過,他們還是都拿起了啤酒瓶,一起回來了。當他們到達與孟、羅對峙現場時,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持武器打架,孟、羅頭部被擊中,造成輕傷??梢?,莫某的行為更符合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行為特征,應構成聚眾斗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