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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針對婦女的性犯罪往往因取證困難而難以處理。此類案件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也是此類案件認定的難點之一。“強奸轉通奸”后,第一個行為就構成強奸罪。理論上不存在障礙。問題在于是否有可靠、充分的證據,否則很難認定第一行為構成強奸罪。我們結合一個案例談談我們的看法。
江西唐老師與李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個兒子。一家人生活和睦、幸福。前不久發生的一件事,讓唐老師非常難過。
正在上班的唐老師突然收到好友吳老師發來的短信。原來是妻子和吳某的親密合照。唐老師又氣又困惑。為了查明事情的始末,唐老師找到了吳某,兩人當場發生了激烈爭吵,甚至打了起來。吳老師見無法戰勝對手,轉身就跑。然而唐老師心中始終有一團火,隨后就來到了吳家。吳沒有回家,而是找到了吳老師的三個年幼的女兒。
為了逼走吳某,唐老師控制了吳某的女兒。面對眼前的一切,吳某當場跪下,避免女兒受到傷害,并承認了與唐老師妻子李女士的不正當關系。某人回家前報警,警察當場將唐老師帶走。
經過調查,警方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六個月前,吳某約李女士出去吃飯。李女士覺得和老公的好朋友單獨出去吃飯不太好,所以猶豫了。吳女士說,除了他們兩人之外,還有我們一起認識的好朋友李女士也表示同意。到達約定地點后,李女士發現只有她和吳某兩人。李女士心里極其不高興,狼狽地結束了這頓飯。
飯后,吳某表示要帶李女士回家。李女士想也沒想就上了吳某的車。李女士上車后,吳某竟然開始脫李女士的衣服并與她發生性關系。關系,后來兩人成為戀人。李女士一直想結束這段不正常的關系,但吳某不同意,于是她通過發送私密照片來威脅李女士,卻誤將照片發給了唐老師,出現了唐老師收到短信的場景。
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請您給予我們指導和指正。
“強奸轉通奸”是否構成強奸罪
所謂“強奸變通奸”,是指男子在違背婦女意愿的情況下強迫與其發生性關系,而女方不報案,又因故多次自愿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到其他原因。強奸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通奸是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不道德行為。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沒有將通奸定為犯罪。因此,通奸不構成犯罪。
如果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然后以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多次與女子發生性關系,則該男子的每次行為均符合強奸罪構成,均構成數次強奸罪,屬于同一數量的強奸罪。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是不允許轉化為強奸通奸問題的。所謂“強奸通奸”是指以下情況:第一次性交是違背女方意愿的,但女方沒有報告,隨后又多次自愿與男方發生性行為。那么,該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呢?
1984年4月26日,兩高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在“強奸變通奸”案件中,男性一般不以強奸罪處罰。隨著《解答》的廢止,“強奸通奸”案件應當運用刑法相關理論進行科學論證,而不能再簡單地以強奸駁回。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婦女發生違背自己意愿的性關系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合法權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其構成要件是在婦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反抗的狀態下,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無法抗拒。一般認為,強奸罪由手段和目的兩部分組成。凡是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都是違法類型。在沒有違法理由阻止的情況下,該行為已經侵犯了合法權益,應當受到處罰。對于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并且是在故意控制下實施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對于強奸罪來說,在構成要件之外尋求消極違法理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刑法“行為與責任并存”的責任原則,責任是對行為的責任。第一,當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違背婦女意愿,具有強奸意圖,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時,沒有理由不承認第一行為違法。盡管后來他們多次自愿發生關系,但這與第一次行為的違法性和責任無關。
本案中,有人誤邀李女士吃飯后,違背李女士的意愿,在車內強行與李女士發生性關系,涉嫌強奸罪。雖然后來她多次同意,但最終演變為通奸,這并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在“強奸通奸”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未報告第一行為且情況發生變化,證明第一行為成立不存在法律障礙。關鍵在于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如果沒有可靠的證據,在“強奸通奸”的情況下,第一次強奸罪很難成立。
唐老師是否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暴力、脅迫、麻醉的手段,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近親屬或者他人的利益,以暴力、脅迫、麻醉的方式綁架或者控制他人。擔心被綁架者的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唐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綁架罪,關鍵取決于對綁架罪所需的“為滿足其他非法要求而綁架他人”中的“非法要求”的理解。這里的違法不僅限于刑法上的違法,而是,在本案中,吳某與唐老師的妻子存在不正當關系,而吳某為了迫使唐老師的妻子繼續保護其不正當關系,利用了李女士的私人財產。還用照片威脅她,還誤發給了唐老師。唐老師想弄清楚事情的始末,控制吳某女兒強迫吳某出來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認為唐老師強迫吳某出來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在本案中,唐老師就涉嫌綁架罪。否則,不構成綁架罪。
結論:本文以本案為基礎,通過上述分析,重點對“強奸變通奸”案件中第一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進行更為詳細的分析。第一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必須認定第一行為構成強奸罪。關鍵在于證據。如果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很難認定第一行為構成強奸罪。同時,對于唐老師控制吳某三女兒以迫使吳某逃跑的行為,本文認為,唐老師不構成綁架罪,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處。您如何看待這個案例以及本文的觀點?您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