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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追加連帶責任人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債務人一方有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議,享有連帶權利的各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各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務人均負有清償責任。對于一切債務,履行義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義務人清償其份額。
從本文中可以看出,如果權利人僅對其中一名或多名責任人提起訴訟,則意味著他暫時放棄了對其他責任人的主張。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其他連帶責任主體為被告,否則可能違背權利人的意愿。
根據第《民法典》號第973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履行順序。權利人對一人或者多人提起訴訟的,由該訴訟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法院不得追加其他責任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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