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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需要根據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的主體確定。一般來說,如果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則需要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所在地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規定參見以下。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位于。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執行中還存在管轄權問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帶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也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執行的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撤銷執行的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執行。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由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執行。我國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決定書、調解書、經公證機構依法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件、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行政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
2.如果我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我該怎么辦?
1.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撤銷或者糾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
理由成立的,中止標的物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執法工作由誰來執行?
1、執行工作由執行人進行。
執行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制作執行書面記錄,并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2.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異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執行。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報告執行結果;三十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3、執行過程中,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官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事訴訟。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官強制執行。
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