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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青浦刑事律師整理了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背信罪的法律條文。請繼續閱讀。
[解讀]
本文是關于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的研究。
一、概念及其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二,懲罰
1.《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169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控制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前提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三)向明顯不具備借款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貨物和服務。
(四)為明顯沒有債務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放棄債權,承擔沒有合法來源的債務;
(六)接受其他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模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犯前款罪的,操縱行為人可以是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選)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控制上市公司的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貨物、服務或者其他資產,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前提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備債務收購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備債務收購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五)逃債或者承擔無合法來源的債務,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六)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或者多次暫停上市。
(七)導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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