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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22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遵守與法律。”
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代表的基數為一百四十人。每五千人可增設一名代表;人口超過155萬的,代表總數不得超過450人;如果人口少于5萬,代表總數可以少于140人。”
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基數為四十五人,每1500人可以增設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數不超過45人。超過一百人的,六十人;人口不足兩千人的,代表總數可以少于四十五人。”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確定代表名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并由監察機關或者機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他或她工作的地方。”。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本決定重新確定。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相應調整條款順序,并重新公布。
來源:新華社
編輯:陳瑤
審稿人:盧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