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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之日。”關于節假日推遲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是與《民事訴訟法》一致的期間表達方式相同,今天我要明確地告訴大家,答案是否定的。
我辯護的一審刑事案件,判決書于2020年9月28日送達看守所關押的被告人。9月30日,辯護人到法院領取判決書。當天,他到看守所征求被告人的意見。被告請求律師協助他上訴。隨后國慶放假8天,10月1日至8日,10月9日正常上班。
根據上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期限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第一日為有效期”。被告計劃于10月9日提交上訴狀,為確保上訴期限不被拖延,再次認真研究法律規定。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四款的完整規定是:“期限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押。直至有效期滿,不得因節假日延長。”
過去,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遇到普通節假日時,通常會提前一兩天,以確保不發生意外情況。按照慣性思維,節后第一天并不會耽誤申訴期。這是作者第一次遇到上訴。國慶假期,注意到這個規定后,我深吸了一口氣。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是關系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重大事項,即使被告人在送達時口頭表示過,也不能掉以輕心。至于上訴,我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通過郵件提交了上訴。
隨后,我和很多律師同行討論了假期期間是否應該延長刑事上訴期限的問題。幾乎沒有人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應當屆滿,不得因節假日延長”。這一具體規定。
律師職業是一項細致的工作,一些常見的工作往往包含容易被忽視的具體細節。不注意可能會導致重大錯誤。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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