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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犯法嗎?
對于教師的行為,可以向學校領導或學校上級機關舉報,也可以請求行政處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應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尊嚴、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因為一個學生成績不好,老師就罰他站著不動,或者用木板、教鞭打他的手掌。教師的錯誤行為嚴重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合法權益。如果教師毆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可以追究教師刑事責任,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處罰。
因此,我國法律對教師打學生的態度是:教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打學生。而且,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因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也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滿足未成年人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協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協助。
老師打學生怎么處理?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性格缺點、學習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
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教師毆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可以追究教師刑事責任,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處罰。
老師打學生怎么投訴?
教師體罰學生的,可以向當地教育局行政部門投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性行為的;
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