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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最終訴諸法庭,影響家庭關系的和諧。因此,如何合理分割遺產在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
案件簡介
王某與死者張某于1994年結婚,兩人都是第二次結婚。張家兄妹三人是張與前妻所生。王某與前夫育有一女李某。兩人離婚后,李某與王某、張某共同生活了20多年。不久前,張某因病去世。張家三兄妹因張名下存款、房屋的繼承問題與王、李發生糾紛。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家三兄妹作為被告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遺產如何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張家三兄妹是張及其前妻的合法一級繼承人。被繼承人張某生前未立遺囑的,依法享有繼承權。王女士是張的第二任妻子,也是張的配偶。因此,她是張某的合法一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張某生前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有權依法繼承遺產。李某雖是張某的繼子,但自幼與張某生活在一起,并與張某形成監護關系。因此,李某作為張某的法定第一繼承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官陳述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囑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可以繼承,二級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27條首先明確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一是繼承部分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二是繼承部分所指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具有養育關系的繼父母。
三、繼承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有寄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其次,明確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首先,繼承權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會繼承,二級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繼承份額的合理分配,而且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維護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和諧。
(來源: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