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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段某在山東省濟南市xx縣xx村擁有合法房屋。
2020年1月,縣政府發布征收公告,段家房屋納入征收范圍,由鎮政府負責具體補償征收工作。隨后,鎮政府下發《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成立拆遷指揮部組織實施。
2020年3月,為了盡快完成拆遷任務,拆遷指揮部來到段某家,說服他簽了《房屋騰空協議》。隨后,拆遷指揮部要求段某簽字《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但協議中關于安置房面積等條款卻是空白,沒有填寫。段某簽字后,拆遷指揮部按要求加蓋了鎮政府公章。為此,《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份原件被拿走。
一周后,村里大部分村民都簽了《房屋騰空協議》,村委會又和一家建筑公司簽了《拆除工程合同》。建筑公司開始拆除房屋,段家的房子此時也被拆除了。房子被拆半年后,鎮政府工作人員只給了段某一小部分補償。段先生無奈,只好將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強拆違法。
二、鎮政府答辯
1、鎮政府未組織強拆,不屬于被告資格。
拆遷指揮部與段某簽訂合同《房屋騰空協議》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兩份協議簽訂后,段某將房子騰出來交給了村委會。村委會與建筑公司簽訂《拆除工程合同》。此次拆遷與鎮政府無關。是村委會委托的建筑公司拆除的。
2、段某自愿交付房屋,不存在強制拆遷的情況。
段某已與鎮政府簽訂合同號為《房屋騰空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自愿交付房屋。雙方簽署的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法行為,應視為有效。并且協議中明確規定,只有將房屋交付村委會拆遷后,段某才能獲得鎮政府的補償。隨后,段某還獲得了鎮政府的部分補償,這足以表明段某同意拆遷房屋。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1、鎮政府是否屬于合格被告?2、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焦點一,鎮政府是否是合格被告?
雖然《拆除工程合同》是村委會與建筑公司簽訂的,但根據縣政府發布的公告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等文件,該拆遷項目的實施單位是鎮政府,村委會不是該拆遷項目的合法所有者。因此,實施單位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拆遷合同視為受鎮政府委托。根據本法第:010至條規定,受委托實施的行為,委托機關為被告。綜上,鎮政府符合被告資格。
焦點二:強拆是否合法?
鎮政府提供了與段某簽字的《行政訴訟法》作為證據,證明段某同意鎮政府拆遷該房屋。但該協議沒有鎮政府公章,且協議中包含房屋安置等信息,仍是一份空白協議。綜上,可以斷定,鎮政府與段某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尚未成立、生效。因此,拆遷涉案房屋沒有任何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行為。
四、法院判決
確認鎮政府強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