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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工作、旅游、購物等情況下,可能會遇到一些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一些法律知識,以便在什么時候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回答了租賃期滿和合同滿的區別。我們希望回答您的問題。
租賃期滿與合同期滿的區別1、租賃期滿與合同期滿的區別
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歲,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未采用書面形式,則視為無限期租賃。租賃合同可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訂立。但如果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將被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發出通知終止合同。
《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歲,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約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未滿,如何合法解除合同?
1、租賃合同到期前需要解除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其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的。
5、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未按期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7、因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財產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繳納租金;如果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滅失,合同目的就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29條
因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財產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付租金;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30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另一方。
3、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1、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會也可能不會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確認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所確定的購買價格預計遠低于選擇權行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即使資產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等于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在不作重大改造的情況下,只能由承租人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和方式、貨幣等。歸屬和其他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財產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經營、使用租賃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擇出賣人及租賃物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與標的物的接收有關。是的。
關于租賃期滿和合同滿的區別問題的解答,上述文章已經給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