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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也就是說,一些公司在判決后不再實際運營,或者成為沒有資產可以執行的空殼公司。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先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有時無法完成執行,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強制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國旅行等。這些措施通常是有用的。一些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定代表人。他們被限制高消費或者限制出境后,可能會覺得很不方便,可能會主動去執行。但很多情況下并不能落實到位,所以我們可以等到法院終審后,再起訴股東,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這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對較長的時間,并不是一兩個月就能解決的。也超出了常人的能力和范圍。如果金額不大,大多數人都會放棄。
另一種是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但有嚴格限制。一般為公司已清算或為逃避債務而被惡意減資,或股東出資期限已屆滿等。